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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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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连环买卖,签订的过户合同竟为无效?
时间:2023-03-26 【转载】
为了方便房屋过户,2016年6月,薛某经孟某介绍,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约定王某将W小区某栋602室房屋出卖给薛某,房价款为33.2万元。因王某暂无房产证、土地证,一时无法办理过户领证手续,为确保薛某权益,付款、交房协议成立后,王某承诺房产及土地归薛某所有。该房屋转让协议尾部另注明房款于2016年6月5日全部付清。 2016年下半年,该房屋已满足过户条件。薛某多次要求王某过户,但王某不予配合。薛某无奈,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过户。
法院裁判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孟某,后孟某又将该房屋出卖给薛某,该房屋实际上经过了两次买卖,依法应当缴纳两次税费。但薛某为了房屋过户之需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直接将房屋过户给薛某,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故薛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配合过户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所谓房屋连环买卖是指在买受人还未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又将房屋出卖给次买受人的行为。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最后一手买受人依据其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原房屋所有权人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因最后一手买受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过户义务,故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看,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似乎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但司法实践中,合同效力问题是法院应当主动审核的问题之一。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起诉能够胜诉的前提是,其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