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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给公司的钱系入股还是借贷?

时间:2023-03-26  【转载】

基本案情

马某分别于2020年12月16日、23日和2021年1月19日先后三次向甲公司转账5万元、5万元和2.5万元,其中最后一笔2.5万元转账附言为“甲公司入股”。后其以自己为甲公司员工、应甲公司集资要求出借款项为由,持上述转账记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归还借款12.5万元。

甲公司对收到上述款项无异议,但辩称该款并非民间借贷而是股东出资,双方无借贷合意。因马某已行使了股东权利,也在相关股东会决议上以股东身份签了字,马某从未对自己的股东身份提出质疑,退股亦未达成一致合意,马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甲公司还提供了包括马某在内的“甲公司股东”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马某签字的股东会决议照片打印件等为证。

对此,马某则称工商登记具有唯一性、确定性,在甲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自己并非股东,故其不具备股东身份,上述转账系借款。


案件裁判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但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应当考量双方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是否实际交付二个要件。

本案中,款项往来是明确、具体的,但双方对该款项往来是否具有借贷合意有争议。故本案的重点在于马某转账至甲公司的12.5万元性质是否为向甲公司之出借款,仅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款项为马某与甲公司间的借款。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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