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谢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xieganglsh.com 东莞谢岗律师事务所旗下站点 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为人子女不尽孝,老父遗产零分配
时间:2023-03-26 【转载】
杨父、杨母夫妇育有一女三子,分别为杨女、杨一子、杨二子、杨三子,杨女育有两子,分别为杨一孙、杨二孙。
杨母、杨女、杨父先后于2014年、2016年、2018年去世。
杨母在世时,杨家三子夫妇曾约定轮流赡养父母,杨母去世后三子因父亲的赡养问题发生纠纷,经村委调解达成协议由杨二子夫妇为杨父的赡养人,杨父的经济来源由赡养人支配、处分,父母所持股金由杨二子家庭继承。杨一子、杨三子夫妇也在调解时明确表示今后不再负责杨父的赡养事宜、断绝往来并拒绝杨父上门。后杨父在村委见证下立下遗嘱,要求将其存款、股金、杨母的抚恤金均由杨二子继承,其余二子不得参与送终。此后杨二子夫妇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杨父的一切开支及丧葬事宜均由杨二子夫妇承担,其余二子也未参与杨父的赡养及葬礼。
杨父在世时曾于2015年申请购买了涉案经济适用房,杨二子夫妇为共同购买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由杨二子夫妇支付。杨父去世后其子孙对于涉案房产的权属产生争议,杨二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杨一子、杨三子、杨一孙、杨二孙对该房屋不具有继承权。
审判结果
判决杨一子、杨三子、杨一孙、杨二孙对涉案房屋中属于杨父的遗产份额不具有继承权,涉案房屋由杨二子夫妇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