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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要证据规避管辖,原告被法院罚款3万元

时间:2023-03-26  【转载】

近日,在梁溪法院广益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在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后,明知与被告有管辖约定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能直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规避立案管辖审查被法院罚款3万元。

 

原告系某副食品商行(以下简称商行),被告系某酒店。自2018年开始,酒店方经常在商行采购调味品、冻品等货物。2019年7月,酒店因结欠商行货款101余万元被诉至法院。立案时,商行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未加盖公章且抬头与被告酒店不一致的对账单,并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

 

案件开庭时,商行的经营者向法庭提交了与酒店签订的一份《食品采购协议》,协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某法院(非梁溪法院)提起诉讼。酒店对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及存在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也认可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上抬头不一致的公司名称就是该酒店。

 

审理中,法官询问商行为何起诉时不提供《食品采购协议》,商行代理人答复,其认为双方有对账单,不需要提供采购协议。

 

法院认为,商行在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时,一面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一面在明知双方有管辖约定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能直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规避立案管辖审查。其不诚信诉讼行为,损害司法尊严,应予惩戒。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商行罚款3万元。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商行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对于商行恶意规避管辖,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最后驳回了商行的复议,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举证不可任性 小心吃“罚单”

 

上述案件虽然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商行的诉讼请求,判决酒店向商行支付货款101余万元,但商行因为自身不诚信诉讼的行为遭到了法院的处罚。

 

首先,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该案中,《食品采购协议》与对账单是一组完整的证据,前者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后者证明合同履行后的结算情况。商行仅提供对账单并不能够证明其与酒店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不提供《食品采购协议》的目的是隐瞒双方有约定管辖的事实,有违诚信且目的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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