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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时间:2023-03-26  【转载】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传统工艺美术,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认定、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活动应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养。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市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和专业优势,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关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认定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建立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市工艺美术专家库。



第十条 认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成立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中专家成员从市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选取。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认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申请,由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向认定工作机构提出。

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申请,由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个人向认定工作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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