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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26  【转载】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供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机动车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管理、违法停车治理和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七条 本市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倡导合理用车、绿色低碳出行。


第八条 本市有序推进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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