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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时间:2023-04-08 【转载】
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执行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
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异议人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裁定不服异议人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存在的异议。异议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异议人应在规定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可依法裁定异议人撤回起诉。嗣后,若异议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法院可对异议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所以,异议人在主张自己的诉权时还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对诉讼期限的规定,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以保障异议人能正常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