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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潍坊市快递条例
第十七条 在重要节日前后或者电商平台大型促销活动等快递业务高峰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做好业务量监测分析和信息沟通,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合理配置人员、资源,提高寄递效率,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
在快递业务高峰期,快递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用工需求预测和信息发布机制,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用工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安全事故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快递业主管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制度,结合当地传染病疫情防控形势和政策要求,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接受培训、督导、检查,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快递从业人员必需防护用品保障。
第十九条 快递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快递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快递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业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快递服务与信息安全、寄递渠道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快递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接受申诉和举报,及时核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露天场地堆放快件或者直接着地处理快件的,由快递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快递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