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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办法所称演艺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
第三条 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从业规范相关条款(以下简称“从业规范”)。
从业规范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演艺人员为维护行业和个人形象应当遵从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职业要求制定,并在行业范围内监督实施。
第四条 办法所称从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策划、组织、参与的各类演出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宣传、推介、营销、赞助、表彰、奖励等活动;
(二)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所属平台、媒体等策划、组织、开展的直播、录播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宣传、推介、营销、赞助、表彰、奖励等活动;
(三)其他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密切相关的行业组织、社会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五条 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在其从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第六条 对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审慎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违规情节与惩戒措施相适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从业规范
第七条 演艺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文化、演出行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三)热爱文艺事业,恪守艺术品格,维护中华文化立场,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坚守文艺审美理想,严肃认真对待创作表演,努力提升艺术质量,拒绝用是非不辩、低级庸俗、粗制滥造的作品或宣传误导观众;
(四)遵守社会公德,言语文明,礼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则,注重陶冶品德,加强道德修养,珍视和维护个人职业声誉,积极树立正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