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劳动婚姻案例>>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浅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下称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取保候审的范围、条件、担保方式、决定机关、执行机关等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处于被冷落的地位,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主要有: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


  1、“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不明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哪些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让办案人员去作出判断,主观色彩较浓,这些判断往往因脱离客观实际而出现偏差。


  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本条只笼统地规定了“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既未规定收取保证金的上限与下限,也没有规定具体收多收少,便完全由执法机关自行决定。


  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公安部重新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第75条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这仍然是一些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7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的解释比较原则化,且都没有规定保证金的上限,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收取过高保证金的情况屡见不鲜。收取过高的保证金将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支付不起保证金,无法获得取保候审,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存在缺陷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不论哪个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几个机关重复适用取保候审,合计的最长期限都不得超过12个月。但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却都规定本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问题是,如果以总数为12个月来算,三个机关又该如何分配时间,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在理论上被取保人将有可能受到长达36个月的嫌疑人待遇与生活限制。取保候审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强制程度比较轻,其使用期限虽可以稍长,但不宜过长,否则违背取保候审期限的立法精神。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