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请你说到做到

时间:2024-03-02  【转载】

被告人程某在2022年4月18日晚与其朋友聚餐饮酒结束后,心存侥幸,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山阳县城翠屏小区某路段处,被民警查获后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鉴定,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70㎎/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综合分析证据,充分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后,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至今十一年了,交管部门持续不间断检查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公正审理、依法打击,酒后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交通事故时有耳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依然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让自己承受牢狱之灾,背负刑事犯罪记录,甚至子女入学、参军、就业政审环节受到不良影响,给自己、给家人造成无尽的伤害。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最后的忏悔仍在脑海中回荡,真切希望,他能永远记住今天的话,说到做到;也再次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心存侥幸,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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