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直播卖货1万余元,次日被申请退款1万余元 法院:这样的起号服务,违约

时间:2024-03-24  【转载】

 如今,直播带货成为许多商家青睐的推广方式。湖州一家鞋店的老板也打算利用这一方式推广产品,并向某传媒公司购买了起号服务(起号指的是在新媒体平台上把账号做起来,主要包括账号的流量、粉丝及活跃度),没想到却由此引发一起服务合同纠纷。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纠纷。

  不久前,某传媒公司销售人员到张某的鞋店内推销直播平台起号服务,承诺将为其提供7—15天的线下起号服务,安排专业人员上门对店铺环境、主播话术等提供指导,待账号流量稳定后,每天作出优化细节处理,同时线上服务将终身跟进。考虑到自己店铺的经营情况,张某与该公司签订了《起号服务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39800元。

  在起号专家的指导下,张某注册了直播账号,第一天直播的销售额达1万多元。然而,第二天直播时,张某发现,虽然销售量像第一天一样高,但退货通知也不断出现。下播后,他盘点发现退单金额竟达1万多元。对于这一情况,传媒公司以“网络漏洞”“客户心理”等理由答复张某,直至不再回复,工作人员也没再来张某的店里。

  张某认为,某传媒公司仅提供两次短暂的线下服务后,拒绝再提供任何服务,且传媒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其所支付的服务费在价值上并不对等。传媒公司的行为与当初协商确认的服务内容完全背离,现合同服务期限已到,合同目的却无法实现,为此他向吴兴法院起诉,要求传媒公司返还服务费39800元。

  某传媒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起号服务合同》,对起号交付标准约定仅为直播数据达到开播平均1小时1万场观(即单场观看量)或单场1万元营业额,张某的账号已达交付标准,合同已履行。

  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仔细审查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后,法官发现双方对事实部分无异议,都有调解的意愿,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告知某传媒公司,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单场1万元营业额最后并未实际达到,某传媒公司的行为符合“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且其提供的服务与传统市场价值中认为的推广销售并不对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20000元。

  法官提醒,商家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详细约定履约内容,明确约定退款、差评、举报等情况的处理办法,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变更约定内容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杜绝合同履约不能的情况发生,防止双方合法利益受损。


来源:浙江法治报  作者: 通讯员 顾佳悦 湖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曹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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