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未约定补偿金的 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时间:2024-03-24  【转载】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日,白先生入职甲公司,岗位为家装设计师,签订了为期1年的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白先生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需支付甲公司违约金1万元,但合同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

  白先生于次年6月1日离职,并在同年8月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木作、衣柜、橱柜定制等,使用了一部分甲公司的资源和商业伙伴进行合作。

  2023年7月,白先生向平阳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提成、报销费用等共计1万余元,而甲公司提出反仲裁,称白先生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

  解析: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显然将导致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违公平原则。但如果因此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劳动者不受该条款的约束,有权利用其获得的商业秘密,这也不符合设立竞业限制条款的本意。

  本案中,仲裁委认为,白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和竞业限制,而甲公司也未在白先生离职后3个月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是否有效、白某某是否需要承担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成为重点。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未约定竞业补偿金的竞业协议仍然有效。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个月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法院应予支持。

  仲裁委指出,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影响竞业限制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劳动者可依据经济补偿填补规则来填补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损失,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最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扣除白先生应担负的违反竞业协议的违约金后,甲公司再支付白先生补偿金等共计3000元。

来源:浙江法治报  作者: 朱疏影 陈皓 张友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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