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用人单位无故随意调岗降薪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

时间:2024-06-02  【转载】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叶水清

当劳动者遭受用人单位随意调岗降薪,变相迫使劳动者离职等不公正待遇时,应当如何冷静处置、直面不公?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司“任性”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小婷(化名)以实习生身份到某海公司工作。一年后,小婷实习期满顺利转正,并与某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之后的工作中,小婷晋升为客服主管,工资也提升到每月7000元。2023年2月,某海公司以部门无新业务为由,在未与小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小婷调整至其他部门任客服专员,薪资调整为每月5000元底薪及绩效、佣金。由于不同意调岗,小婷没有到新岗位报到,某海公司便关闭了小婷的打卡权限,但小婷仍每天到原岗位以自行拍照的方式打卡,并进行实质性工作。2023年3月,某海公司以小婷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小婷的劳动合同。小婷不服,向某海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支持小婷的请求,裁决某海公司向小婷支付工资差额6533.43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760元。某海公司不服裁决,向闽侯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小婷原岗薪资为每月7000元,而调岗后为底薪5000元及绩效、佣金,由于绩效、佣金数额具有不确定性,难以保证小婷的月收入不低于调岗前,因此调岗后的工资待遇变化明显不利于小婷。某海公司在小婷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单方面强制调岗,并解除与小婷的劳动关系。因某海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调岗降薪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未能证明小婷同意调岗降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某海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某海公司调岗降薪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判决某海公司向小婷支付工资差额6533.43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760元。

法官说法

当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对劳动者调岗时,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率性而为。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应当建立在生产经营客观条件确已发生变化、劳动者同意且调岗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同时也应注意调岗后不应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产生不利变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公司岗位调整安排为由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解除情形,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案中,某海公司对小婷的调岗并未征得小婷同意,实质上降低了小婷的薪资后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法院认定某海公司行为违法,需要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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