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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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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一审宣判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时间:2024-09-20 【转载】
这是一起海淀法院一审宣判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东莞谢岗律师以下是具体情况: 1. **基本案情**: - 已生效判决确认孙某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及钱某的债权人,钱某为仁和公司唯一股东,仁和公司为天和公司唯一股东,仁和公司、钱某均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该判决判令天和公司向孙某偿还欠款,仁和公司就天和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钱某就仁和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在执行阶段,因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是,孙某申请追加仁和公司的原股东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为已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 - 仁和公司成立于2007 年 6 月,原注册资本 10 万元,发起人股东为蔡某(实缴出资 3 万元)、徐某(实缴出资 7 万元)。此后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和注册资本增加,股权结构不断变化,最终赵某、王某将股权转让给钱某,钱某成为仁和公司唯一股东,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将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提前至 2019 年 7 月,但钱某未到庭积极举证证明其出资情况。 2. **裁判理由**: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东莞谢岗律师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