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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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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4-09-20  【转载】

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东莞谢岗律师一般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确认符合追加条件**:    -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出资 100 万元,但股东实际只缴纳了 50 万元,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符合追加条件。    - **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将其出资抽回,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比如,股东以虚构的交易将公司资金转出,实际并未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    -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原股东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接受财产的主体应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 **出资证明方面**:收集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凭证等,用以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如是否存在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 **财产混同证据**: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需要收集公司与股东之间资金往来记录、财务报表、资产登记信息等,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区分。    - **清算义务相关证据**:若涉及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需收集公司解散的相关文件、股东在清算过程中的行为记录等,以证明股东存在未依法清算或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情形。 3. **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 **申请书内容**:申请书中应明确申请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拟追加的股东)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阐述申请追加的事实和理由,详细说明股东符合追加条件的具体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 **提交方式**:申请人将书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执行法院。通常执行法院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以“执异”案号受理审查。 4. **法院审查**:    - **审查形式**:立案之后,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一般会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以及是否初步证明股东符合追加的条件。    - **审查期限**:法律对于审查期限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实践中一般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审查,但具体期限可能因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院的工作安排而有所不同。 5. **作出裁定**:    - **裁定结果**:经审查,如果理由成立,执行法院会作出变更、追加的裁定;如果理由不成立,会裁定驳回申请。    - **送达与生效**:裁定作出后,法院会将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6. **执行异议之诉(如有必要)**:    - **提起诉讼的主体**:被申请人(拟追加的股东)或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均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 **诉讼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按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包括立案、一审、二审等环节。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东莞谢岗律师判决结果生效后,执行法院会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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