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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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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诈骗行为的立案标准
时间:2024-09-20 【转载】
非法诈骗行为的立案标准东莞谢岗律师主要如下: 1. **一般标准**: - 从全国范围来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的,通常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3000元至10000元的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例如,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能立案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立案标准可能会接近3000元。 2. **特殊情形**: - **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因为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特殊性,涉及面广、危害大,所以单独规定了较低的立案标准。 -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例如,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等情形的,也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此外,东莞谢岗律师认定诈骗罪除了要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外,还需要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