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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但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连体结构是否应当一并征收补偿

时间:2024-09-20  【转载】

在最高法的相关判例中,对于涉案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但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连体结构是否应当一并征收补偿,东莞谢岗律师并没有统一的定论,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及分析: 1. **支持一并征收补偿的情况及理由**:    - **结构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如果连体结构的房屋在物理结构上紧密相连,拆除征收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可能会严重影响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连体部分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从房屋的实际状况来看属于不可合理分割的整体,那么有可能支持一并征收补偿。例如,两栋房屋虽然一部分在征收范围内,另一部分不在,但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使得单独拆除其中一部分会导致剩余部分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或无法正常使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房屋整体状况的考虑,可能会认定应当一并征收补偿。    -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将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连体部分一并征收补偿,可能会给房屋所有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生活不便,且这种损失或不便与征收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也可能支持一并征收。比如,连体房屋的一部分被征收后,剩余部分的商业价值或居住价值大幅降低,或者被征收人因房屋的连体结构无法对未被征收部分进行合理的使用或改造等情况。 2. **不支持一并征收补偿的情况及理由**:    - **严格遵循征收红线的规定**:征收红线是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征收范围界限,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如果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从法律的严格性和规范性角度出发,不能随意突破征收红线进行征收补偿,否则可能会破坏征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 **房屋的独立性与可分割性**:尽管房屋是连体结构,但如果经过专业的评估和鉴定,认为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部分在结构上、功能上可以与征收范围内的部分相分离,且分离后不会对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安全性造成重大影响,那么就可能不支持一并征收补偿。例如,有些连体房屋只是在外观上或局部结构上相连,东莞谢岗律师但实际上各自具有独立的承重结构和使用空间,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房屋是可分割的,不需要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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