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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正

时间:2024-10-19 14: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级有关单位谢岗镇律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清远市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办法》已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制定,经市法制局审核,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 年 11 月 12 日

清远市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的监督管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管理办法》 《广东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

第二条 本市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归集、存提、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在开发商品房时按照合同支付的全部定金、首付、住房贷款等形式的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前出售。支付。

第三条 商品住房预售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项存款、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清城区商品房预售的监管部门。其他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预售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止。

第二章 监管账户的设立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 ——预售资金入账,并设立专门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并与监管银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监管三方协议。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注明监管银行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信息,并在销售场所公示,方便有关部门和购房者查询、使用和监督。

第八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立监管账户。 1个监管账户对应1个施工许可证,1个施工许可证最多可设立3个(含3个)监管账户。

第三章 预售款的收取和存管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全部存入预售许可证对应的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应缴纳的购房款直接汇存监管账户。

购房者申请抵押贷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者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应将抵押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条 为保证工程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进度预留一定数量的商品房预售款。商品房预售预留资金包括“保证金”和“重点监管资金”两部分。

第十一条 保证金是指商品房竣工并办理竣工登记前,房地产管理部门代预购人监管预售款所需的金额。保证金按监管账户记录总额的5%保留。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后,该监管即解除。

第十二条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预售项目满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成本资金(包括施工进度款、材料款、职工工资和工程建设法定税费)。商品住宅实行全装修的,装修费用计入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理资金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理项目的施工许可面积确定。根据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造价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商品房建设工程综合造价标准。

第十三条 监管账户存入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时,重点监管资金最低备付比例为监管账户存入金额的10%。

第十四条 存入监管账户的金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时,按照下列方式留存重点监管资金:

房产管理部门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控制节点逐步减少预留重点监管资金。主体结构项目封顶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40%;项目建成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0%;质量验收完成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重点监管资金可全部提取。同一施工许可范围内形象进度不一致的建筑物,以施工进度最低的建筑物为准。

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程度调整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诚信等级为A级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0%;诚信等级为B级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调整;诚信等级为C级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提高20%;诚信等级为D级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提高40%。

第十六条 诚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即期现金担保抵扣等额预售款。

第四章 预售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资金申请,明确资金拨付金额和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提取申请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工程付款申请表;

(三)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需加盖主管注册印章);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监管账户记录金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剩余资金(保证金除外)项目建设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第十九条 监管账户记录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谢岗镇律师,必须明确资金拨付金额和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取申请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工程付款申请表;

(三)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需加盖总监注册印章);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筑总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占市建设工程确认的工程造价的比例确定记入的工人工资金额。成本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暂停监管账户内所有预售资金:

(一)直接归集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暂停的;

(三)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暂停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预售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取消已竣工房屋预售监管,并提交《预售款专户销控审批表》房地产管理部门印发的《商品房管理办法》。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账户监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监管账户内资金被有关部门冻结、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告知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性质,并及时书面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冻结或扣除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网络签名业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变相规避商品房预售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隐瞒举报、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并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时: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缴纳商品房预售款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缓缴商品房预售款的;

(四)发现监管账户异常,未及时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有其他不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预售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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