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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世纪财政原则与国王增加收入

时间:2024-10-19 14:4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广播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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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原则

税收的法律原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英国。按照当时封建社会“国王自负其责”的财政原则,王室的开支及其政府开支均由国王承担。在当时的英国,国王的收入主要包括王室地产收入、王室收入、贡品等,但由于战争、王室奢侈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收入很难维持其全部财政支出。为了缓解财政紧张,国王除了上述收入外,开始通过借贷、卖官、征税等手段增加自己的收入。在采用这些新的金融手段的过程中,基于“国王未经征求意见和同意就不能采取行动”的传统观念,议会与国王在这一问题上逐渐产生了冲突。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和国王之间争夺征税权的斗争上。

1215年,在双方斗争中处于弱势的国王被迫签署了《大宪章》。 《大宪章》对国王的税收设定了明确的限制。 “历史意义在于宣告国王必须遵守法律。” 1225年,《大宪章》重新颁布。重新颁布的大宪章中,增加了皇家议会有权批准征税的条款,并明确了征税批准权的归属。此后,双方在这方面的争斗从未停止过。在斗争中,国王和议会分别制定了《无承诺不征税法》和《权利请愿书》,两者都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 。 1668年“光荣革命”爆发时,国王根据国会的要求制定了《权利法案》,再次强调禁止未经国会同意征税。

至此,税收法制主义终于在英国确立。这一原则“在将公民从行政权力承担者国王的任意征税中解放出来方面发挥了作用”。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和崛起,税法主义日益体现在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上,许多国家将其作为宪法原则。即使在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国家,宪法解释者也常常通过宪法解释从人民主权、宪法基本权利、权力分立等条款中演绎出相关内涵,以表明其符合宪法规定。随着世界税法的发展步伐。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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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 税收合法。也就是说,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一种税种必须与法律的一种税种相对应;法律没有规定税种的,纳税主体没有征税权,也没有纳税义务。这是税收关系发生的法律前提,也是税收法律原则的首要内容。

2. 税收要素是法定的。这意味着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定义。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税收减免、税收纠纷、税收法律责任等。税收因素是税收关系具体性的客观标准,是税收关系全面发展的法律依据。因此它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3、法律程序。其基本含义是,实现税收关系中实体权利和义务所依据的程序要件必须由法律规定,征税主体各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事。

法律原则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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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原则于1989年首次传入中国,是西方国家税法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当代中国民商法领军人物谢怀书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项基本原则》中,详细论述了税收的法律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税收原则等。社会效率,特别强调税收法定精神。现行立法也接受税收法定原则。

中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是合法征税原则的宪法基础。但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的上述规定只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必须依法产生和履行,而没有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纳税主体应当纳税。根据法律规定。因此,该规定不可能是全面的。体现税收法制精神。因此,应该从双方的角度来规定,即明确规定“征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此外,还应规定实体(即法人实体和非法人实体)的纳税义务。由于公司是主要纳税人,对公司征税应该有宪法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征收、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开征和停止,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的国务院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征收决定。中止、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更加全面地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律体系也应在即将出台的税收基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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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所谓税收法律原则,是指立法者决定一切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东莞谢岗律师,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前提,国家就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义务。 “这个意义上的税收法制主义是现代法制主义在税收征管上的体现。”它要求税法的规定必须明确、明确。这一原则的作用是: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律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律的可预见性,从而充分保护财产权和财产权。公民的利益。基于此,税收法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要素的法律原则

税收要素“是指有效设立税收债务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债务人、税收对象、税基、税率和特别税收措施”。税收要素的合法性是指税收要素的各项具体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一项违反法定原则,则税收债务无法有效成立。现代国家为了维持正常运转谢岗镇律师,必须通过税收来满足其各个部门的开支,而税收体现了国家政府的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冲突。在这场冲突中,该国凭借自身实力无疑处于优势地位。国家的这种权力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就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当代所有民主国家都通过国家或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国家的税收行为。具体来说,它要求:国家征收的任何税种,必须由法律对其各项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后才能实施;国家征收的各类税种的税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明确税负要素的原则

税收的各个要素不仅应该由法律具体规定,而且这些规定也应该尽可能明确。如果规定不明确,必然会出现漏洞或含糊不清,从而导致权力行使不当甚至滥用权力。基于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在规定了各种税收要素后,还应该使用适当、准确的术语来明确,尽量避免使用歧义的词语。

程序保障原则

以上两项内容是税收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一项法律制度能否得到很好的实施,不仅取决于其实质性内容的完善设计,更取决于程序的保障。因此,税收法制主义也需要良好的程序设计。这一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明确和完善各项税种征收的法律程序。这不仅简化了纳税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了社会成本,而且尊重和保护了纳税人的程序权利,鼓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二是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时依法纳税。在此过程中,您必须按照税务程序法和税务实体法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严格规则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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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规则

税收法律原则

在分析了税收法制主义的历史发展和内涵之后,我们还应该分析一个与税收法制主义密切相关的概念——严格规则主义。

所谓严格规则主义,是指立法者对一切应当由法律解决的问题进行严格而详细的规定,并消除司法机关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因此,需要立法者将社会生活中一切由法律规制的问题细化,使每个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规制。在司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细则执法。 ,使用三段论来解决遇到的所有问题,不允许自由裁量权。其目的是通过立法者统一详细的立法和执法者统一司法,使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进入统一的状态,从而防止司法人员任意作出决定,从而实现整个国家的公平正义。他们所追求的社会。正义。

比较

与税收法定主义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税收法定主义本质上是严格规则主义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它在多个层面上体现了严格规则主义的要求。首先,税收法定要素要求立法者对税收的各个要素作出详细、准确、全面、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严格规则主义,要求立法者细化法律关系。其次,程序保障原则要求程序完善、执法者依法执法。这是严格规则主义的具体体现,要求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

缺点

但严格的规则主义毕竟是一种观念上的追求,有其固有的弊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甚至法律漏洞也无法避免。而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发展性也决定了不可能有一个细致入微、非常固定的法律来解决任何时候的任何问题。因此,尽管严格规则主义与税收法定主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在税收立法和执法实践中不可能实现完全的严格规则主义。所要求的税收法律原则实际上是严格规则原则的灵活规定。这一修改体现在不要求所有税务法律关系都制定为最详细的形式,也不禁止使用原则性或模糊性的规定。它要求的是所有税收问题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这种规定既包括具体规定,也包括原则性规定,只要有明确规定即可。不排除执法人员运用自由裁量权,只要执法人员遵循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执法即可。

发现

分析清楚这个问题后,我们可以发现,税法中“必要时”、“可以”等一些原则性、模糊性的词语或规定,实际上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一方面,这些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使得税法本身具有灵活性,让法律在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时继续发挥作用,增加了其适用的可能性,让人们获得尽可能多的权利。维护法律。另一方面,使税务执法人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拥有更大的主动性,使他们能够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针对具体问题做出适当的解决方案,从而认识到整个社会的本质。公平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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