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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常见方式与

时间:2024-10-19 14:43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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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法律风险防范;目录; 1、公司并购法律风险概述; 2、公司并购的常用方式; (四)债转股方式。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公司大多是债转股。 (5)间接持有。 *ST金马间接收购案例 某财政局收购其持有并管理的*ST金马(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第一大股东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其(含金马集团*ST金马持有的60.2%股权)转让给浙江铁牛实业和永康市模具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间接控制*ST金马。 ;2.企业并购的常用方式; 3、企业并购程序(以非上市企业并购为例); 3、企业并购程序(以非上市企业并购为例); (二)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类型; 3 2、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并购中,需要特别关注代持股权的现象。股权控股是指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协议,约定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利,名义投资者为显名股东。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情况下,本股权持有协议有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同意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利,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合同效力发生争议,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转让“记名股东”的股权,否则股权转让无效。但是,如果“记名股东”违反与“隐名股东”的约定,转让股权未经授权擅自转让股权,由于公司章程的股东登记公示功能,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为防范潜在风险,本所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公司与B公司法定股东王秀石、马振梅、贾文亮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终止付涛、王秀石、马振梅签署的《股权持有协议》; 4、资产所有权风险 标的企业的资产所有权风险主要体现在土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上。 (一)土地和产权问题对于国有土地,需要关注该土地是否用于商业或工业用途,以及该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以及土地是否存在抵押等。 《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者被出售的,的,企业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处理。 ” 第五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合并国有企业,应当采取转让或者租赁的方式处分。 ”第八条规定“国有企业吸收合并国有企业或者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吸收合并或者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为国有企业生产企业;国有企业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中,被合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合并各方之一是濒临破产的企业的,可以保留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划拨的,但预留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实践中存在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二)固定资产公司购买B公司设备的项目中,由于年代久远,B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合同、发票等文件尚未签订或已丢失,存在潜在的权属风险,为应对这一风险,B公司实际控制人付涛书面承诺:上述资产的所有者为B公司,不存在权属纠纷,如第三方提出索赔或异议,给B公司造成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向B公司/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是指在并购过程中,公司与收购方的认识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标的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的行为,会给并购带来负面影响。法律责任的不确定因素。作为一个由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组成的综合系统,收购方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情况。质量(如有形资产的可获得性、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债权的有效性)、产品质量、市场前景、劳动关系等。 6、合并协议和程序带来的风险。合并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如限制和禁止进入特殊行业、信息披露等)和程序规定(如国有企业并购中的报告、公告、股权转让和过户登记程序、有关部门的审批程序、等)否则签署和履行不仅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东莞谢岗律师,还可能引发合并纠纷甚至诉讼。

7、行政干预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经常通过各种手段鼓励(如出台优惠政策)或限制并购。地方政府主导的并购仍频频发生,不少并购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在国有企业并购中,行政干预的影响更为明显。许多国有企业并购受到政府干预,偏离了市场导向,导致并购后的结果并不理想。 ;8.目标公司反收购带来的风险。当目标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可以采取反收购措施。常用的措施包括: (1)诉讼。目标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禁止收购,为抵制收购提供机会和争取时间。 (2)相互收购。当收购方竭力收购目标公司时,大量购买对方股票以击退收购方。 (3)选择与你公司关系好的公司,让他们收购。 (4)当得知收购方正在追求某些重要信息或资源时,主动放弃该资源,避免被收购。 (五)利用各种方式卖空目标公司,降低目标公司的价值,使其失去对收购方的吸引力。 (六)向公司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东莞谢岗律师,从而提高收购方必须支付的价格。反收购活动将大大增加并购的难度和风险,严重影响企业并购计划的实施。九、债务风险企业并购方式主要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后,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目标公司原有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这些债务对新股东的收入影响巨大,而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并购过程中往往难以预测。 。

10、税务风险 不同的并购方案会产生不同的税负,如目标公司的行业属性、盈亏情况、现金并购还是股票并购等,并购方案的选择可能导致税收增加的风险负担。 ;10.劳动法律风险(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内容违法的。例如,建筑公司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工人的所有保险均由工人自行购买,单位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4)保密条款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保密条款不完善的法律风险;签署过于宽泛的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未缴纳相应保密费的法律风险。 (五)竞业限制条款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缺乏经济补偿则该条款无效;约定的期限太长,超出部分无效;限制就业权利的条款无效。 (六)解除劳动关系时不注意保留证据的法律风险。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达到“严重”程度。 ;大纲; 2、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大纲; 3、公司并购法律风险防范; 2、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是并购前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在一个企业并购项目中,往往存在多个具有并购意向的潜在收购方。为了促进并购的完成,并让潜在收购方进一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同时,保密协议还可以阻止潜在收购方相互沟通。

;4.设计共同管理账户。在一般并购项目中,卖方通常要求收购方在股权转让获得批准或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支付部分或全部转让价款。对于收购方来说,合并一旦最终确定,无法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满足收购方的要求,这样的支付方式无疑将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为了平衡双方风险,方便交易,最好设立联合资金账户。比较安全的方法。 ;5.注重税务筹划。例如,在某并购项目中,如果被收购方出售股权后直接收取对价,将面临巨额所得税成本。经研究,变更方案为:交易各方交换其名下公司股权,收购方获得其需要的目标公司股权,被收购方获得其名下可用资产收购方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这样可以避免高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了一般税收处理和特殊税收处理。注重合理安排纳税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7.或有债务风险防范目标公司或有债务(隐性债务)的风险防范是企业并购中的一大难题。通常有以下做法来防范或有债务风险。 (1)条款设计。除了在收购前仔细调查目标公司的真实负债外,还可以要求转让方在并购协议中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出债务(包括任何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外,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结算,并保证受让方不会受到任何追索权。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

(二)保留部分并购费用。收购方不承担被收购企业隐性债务的,将在到期时支付预留的并购费用。若承担隐性债务,则用预留的并购费用清偿债务。收购方承担隐形债务后,在债务负担范围内免收后续并购费用。 ;8.通过设置回购条款降低风险。设置股权回购条款以降低收购风险,是指在制定并购计划时,应当考虑到由于某些原因,股权并购的目标可能无法实现或者在并购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情况可能会影响股权并购目的的实现。因此,在设定交易方式时应考虑回购条款,即当约定的情况发生时,股权出售方将回购已出售的股权。收购方终止收购是为了降低股权收购风险。回购文件可由第三方监督。一旦满足回购条件,即可直接启动回购程序并办理回购股权变更登记。 ;大纲; 4、并购整合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人力资源整合;人员(包括2名管理人员和10名工人)得到保留,有利于完成人力资源整合和目标公司的稳定。 《田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十条规定,协议生效日(含该日)前与目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继续留任,已与目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继续留任。公司不会被解雇。

; (2)合同管理除了通过人力资源整合来控制目标组织外,还可以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对目标组织的控制。合同管理主要是指对目标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限制和监督。一般采取的做法是,目标企业签订重大对外合同,需要报公司总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签订。由于所有交易最终都需要通过合同来表达,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对被收购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合同管理一般只适用于整合过渡期。整合完成后,公司治理结构应得到完善,并由目标公司管理层全面管控。 ??; 4、并购整合法律风险防范;在对B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公司的组织架构如下: ? ???; 4、并购整合法律风险防范; A公司收购B公司时,项目中除B公司外,还有上海熙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成都B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B公司也拥有“熙通”商标虽然这两家公司与B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但存在侵犯公司名称权、影响公司商誉的潜在风险。注重企业名称权保护,要求上海、成都停止使用Xi统一字号。 ;讲座拓展——识别医疗器械行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重要法律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经过临床验证。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四年。证书持有者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连续暂停生产超过2年的,产品生产登记证自动失效。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版、广播、发行、张贴。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下列内容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并重新注册: (一)型号、规格; (二)生产地址; (三)产品标准; (四)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五)产品应用范围。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管理类别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向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重新注册。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委托人应当是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注册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企业,并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二十九条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委托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有效期。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志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志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包装标志上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产品名称和商品名称同时标注时,应单独行且不得连续书写,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文字不应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一致。材料匹配。

第十七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评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不得擅自改变。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指定机构和设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后2年,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估办法》第三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估申请,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实施。中央直辖市。国家规定的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评估。第四条 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前,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估申请表》,向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质量体系评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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