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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发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香港文汇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发表题为《坚持宪法原则、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讲话。昨天在香港举行的2021年“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提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演讲全文如下:
尊敬的行政长官林郑月娥
尊敬的骆惠宁主任
尊敬的客人:
大家好!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日”。 39年前的今天,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我高兴地看到,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区每年都举办“国家宪法日”纪念活动。今天,我很荣幸围绕“宪法与‘一国两制’”的主题,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与大家分享一些经验。
明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几十年来,“一国两种制度”的实践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经受了历史的检验。东方明珠依然熠熠生辉,正展现出更加美好的未来。但由于历史原因,在许多领域,从政治经济到法律司法、从社会生活到交通运输,特别行政区与国家及内地其他地区之间本应建立的制度联系和有效联系,受到了影响。尚未完全建立。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全面准确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 ” 制度体系。今天,“一国两制”的丰富实践,给了我们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推进“一国两制”实践的经验、条件、能力。
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正在成为新的时代命题。这个时代提出的内涵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不断健全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实行全面管辖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实行全面管辖的体制机制。宪法和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用制度体系维护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秩序和法律秩序,确保“一国两制”事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系统”。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核心是准确把握“一国”与“两种制度”的关系。综上所述,“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谢岗镇律师,“两制”是从属的,源于“一国”,又统一于“一国”之内。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这句话并追本溯源,还得从宪法中去寻找。因此,我今天演讲的标题是:坚持宪法原则,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有很多方面。谈到践行“一国两制”,我认为需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坚持宪法的根本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重要标志和标志,是立国之本。现代国家几乎都有一部宪法,而且每个国家只能有一部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国各族人民的斗争成果,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根本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一国两制”的政策和实践中,至少具有三层含义:
第一,宪法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宪制基础。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第六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宪法的效力延伸至特别行政区。俗话说:“国家主权到哪儿,宪法效力就到哪儿”。
第二,宪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和效力来源。宪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据此,199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
第三,宪法为基本法的适用和解释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通过基本法时作出决定,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宪法。”宪法和基本法的内容是有机统一的,基本法的适用和解释必须建立在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的基础上。
宪法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 “一国两种制度”的事业是基于宪法、源于宪法的。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首先要学习宪法、尊重宪法、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二是坚持体制单一的原则。
国家结构形态是调整国家整体与各组成部分关系的重要途径。它决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来源和分配格局。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拥有主权并统管全国,地方权力源自中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这一原则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宪法序言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事权划分,遵循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统一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统一制度的原则在《基本法》中也有重要体现。香港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中有关行政长官的规定。主要官员的任命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单一制原则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基本原则,是处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基本准则。只有在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过程中深刻认识并切实遵循这一原则,才能正确认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准确把握各项制度机制的内涵和外延。 ,提升中央整体治理能力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主性的有机结合。
三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十项职权。六项权力中,最后一项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些规定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主权。
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始终在“一国两制”方针的确立和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宪法,在国家宪法中确认了“一国两制”的伟大理念; 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批准《中英联合声明》,确认了国家支持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实行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199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香港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项制度; 2020年5月和202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两项决定。几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构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作出了数十项决定、决议和法律解释,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可以说,“一国两制”事业从伟大构想到生动实践,再到各项制度机制的建设和完善,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之树”,使“一国两制”的实践结出累累硕果。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必须继续依托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为“一国两制”提供更有力的宪法支撑和保障。
第四,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港。
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最高法律体现,是治国理政、保障国家安全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习近平主席深刻指出:“香港自回归之日起东莞谢岗律师,将重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实施管治,与之相适应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已经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回归以来的实践充分表明,中央政府始终把特别行政区放在依宪治国的总体格局中看待和把握,始终坚持依法治港。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例如,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立法解释,明确了基本法条款的含义,特别行政区政治发展、居住权、任期等重大问题。行政长官就职、宣誓、国家豁免等问题稳步解决,疑虑和困惑得到化解。斗争。又如,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有效解决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一地两检”等管辖问题,促进人员往来、经贸往来促进了共同发展。特别是近两年来,面对修例风波和“爱国者治港”等重大原则带来的严峻复杂形势,中央审时度势,始终坚持要坚持依法治国原则,严格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程序,运用“决定+立法”、“决定+法律修改”等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安全处理。
宪法和基本法确立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和法律秩序,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必须继续严格遵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推动“一国两制”发展走在法治轨道上。
五是坚持宪法监督。
宪法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国家主权与法治统一的基本制度。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权力伴随责任,权力的使用受到监督。宪法能否在特别行政区得到尊重和实施,基本法能否在特别行政区得到全面、准确的适用和遵守,是“一国两制”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和重要途径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综合管理权。 。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特别行政区既有特殊性,也有共性。比如,在立法权监督方面,我国实行统一、分级的立法制度。下级法律不得与上级法律相冲突。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必须遵守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进行违宪、合法性审查。这一宪法监督制度也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立法。香港基本法第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同时,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立法在审查范围、更正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特别调整。安排。
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宪法监督制度还发挥重要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问题,甚至相抵触的问题,确保宪法和基本法的实施。新构建的体制机制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五个坚持”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也是完善“一国两制”制度过程中需要坚持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制度稳则国家稳定,制度强则国家强”。这也适用于“一国两制”事业。只有不断推进“一国两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法制的固基础、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才能确保“一国两制” “国家、两制”运行平稳、顺利、走远。与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保持长期繁荣稳定。
两年来,香港特区逐步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确保“爱国者治港”的选举制度日趋完善。这些都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生动实践。正是这些制度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迎来了从混乱到治理、从治理到繁荣的新发展时期。我相信,在中央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坚持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原则,不断完善各领域体制机制,开创“一国两制”事业新局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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