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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机关:以生态环境检察公益

时间:2024-10-19 14:46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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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实践。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抓手。青海省检察院始终将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视为“全国第一大事”。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绿水青山、保障民生的重要因素。福利。法治的重要防线。

1、实用特点

青海检察院牢牢把握青海“三大”省情定位,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近年来,把生态保护全面融入主动履职之中,突破行政区划限制,结合青海实际,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符合青海特点的成熟经验。省。

(一)建立“属地检察官+巡回检察官+专项治理”机制。一是强化属地检察机关日常履职。青海省检察院和部分市、州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全省检察系统抽调业务骨干,提升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能力。定期提供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和信息,建立定期报告、直报等制度。二是建立公益诉讼巡回检查制度。 2022年,检察机关制定印发《关于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地区、青海湖地区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查的意见》,选择采取“定期+流动”的方式开展三区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之旅。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三跨”案件线索,由三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江源检察院)或青海省检察院指定相关市、州检察院管辖,有效处理。解决地方检察院层次不够、因管辖权有限而拖延、拖延或不全面的问题。巡视中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管理职责的,将及时通过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和整改。三是开展生态环境和公益损害专项治理。针对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危害严重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推动重点生态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功能区。我们先后推动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长江黄河保护等相关活动。 、国家公园建设等相关专项活动。

(二)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一是积极研究探索“四大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接的方式方法,在追究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单独立案民事公益诉讼、辅助起诉等方式,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努力预防犯罪的发生从源头破坏生态环境。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司法配合机制。省、市(地)、县、乡(区)四级先后印发《关于建立“中国水塔”守护者+公益代表行政执法和公益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中国水塔”监护人+公益代表行政执法与公益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湿地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公益司法合作的《关于协作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跨县检察院绩效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促进湿地裸鲤资源保护的意见》 《青海湖》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了案件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为办理生态公益诉讼案件奠定了基础,建立了联动机制,形成了治理合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检察机关与公安、交通、林业草原、国家公园管理等行政部门建立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行政处罚案件和公益诉讼信息。案例。此外,当野生动植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检察机关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最大限度挽回野生动植物资源损失。

(三)运用外脑,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机构充分运用“外脑”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问题。委托评估机构通过现场调查和科学论证,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报告,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补偿价值评估问题。为检察机关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诉求提供科学、准确、合理的数据支撑。

(四)探索优化涉案活物管理保护方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活体动植物的管理、保护和救助。如果管理、保护、救助方式不当,公益诉讼案件虽然结案,但涉案活体标的的死亡也会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背道而驰。例如,在“索、丹等8人非法狩猎、运输、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附带刑事公益诉讼案”中,为避免因非法捕猎、运输、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其他伤害,针对涉案野生牦牛幼崽盲目放归,专业人员进行综合研判,将其送往青海省野生动物救助繁育中心保管救助,并进行科学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影响和生态效应。

2、存在不足

(一)检察监督力量仍然略显薄弱。三江源检察院管辖全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需要与8个市(州)检察院对接,对应全省基层县(市)区公安、市场监管、农牧等行政单位。在人力资源、物力、财力等方面有限,还面临办案距离远、对口办案单位众多、巡回线索移交水平不对称等问题。沟通协调工作时间占用了办案时间,办案效率提升空间不大。同时,按照“跨地区案件必须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部分案件无法直接移送三江源检察院,导致三江源检察院消耗大量司法资源,案件管辖和移交等程序事项的时间成本。影响案件本身的关注程度。

(二)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仍需不断规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的评估是最大的问题。在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办案机构主要面临当地鉴定机构可供选择不足的问题。虽然可以委托外省评估机构,但存在外省评估机构对青海省情况不熟悉、评估过程中对相关问题考虑不够等问题,可能影响评估质量。我省唯一具有动植物资源法医鉴定资质的机构是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这就造成了鉴定成本高、鉴定周期长等问题。此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本身涉及领域广、技术难度大、鉴定过程复杂。目前,在技术规范、鉴定程序、鉴定费用等方面仍存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仍需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犯罪只是手段。通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犯罪分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民事赔偿应当用于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费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如何管理和使用一直是行业内的难点。而且我省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损害补偿金的归属、使用和监管在制度上尚不完善,导致补偿金中的一些不能合法合理地使用,损害了修复生态损害的目的。 。同时,由于青藏高原生态脆弱,仅被告的经济补偿远远不能满足生态恢复和保护的需要。因此,探索多种切实有效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更好解决环境资源损害案件的关键。

(四)野生动物救助管理体系仍需不断优化。在野生动物违法案件中,涉案赃物的处理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办案过程中,涉案赃物需要妥善保管,办案后及时处置涉案赃物。例如:活体动物符合放生条件的应放生,不符合放生条件的应在放生前接受治疗、康复等专业帮助。目前,我省具备救助野生动物条件的仅有青海省野生动物救助繁育中心和祁连山国家公园野生动物救助繁育站两个,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

二、对策建议

(一)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一是明确三江源检察院上级法院,降低案件移送协调成本。二是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移交办法。案件线索将按规定直接移送三江源检察院。三是以科技赋能,提升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省级检察公益诉讼数据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在线办理案件移送等程序事务,让更多的数据出行、更少的工作人员跑腿东莞谢岗律师,最大限度解决服务半径过大、检察力量不足的客观困难。四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衔接。将省内有关机构和市州建立的数据平台与检察机关的数据平台互联互通,检察机关可以使用检察职能范围内的数据、监控等资源。

(二)提高识别质量。一是建立专业评估机构数据库。充分发挥现有鉴定机构优势,加强与省外优质鉴定机构合作,形成不同专业特长的鉴定机构库可供选择。动态管理考核机构数据库,建立奖惩淘汰机制。二是制定考核体系规范。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制度规定,统一技术标准,规范鉴定程序,制定收费依据,提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质量和权威性,为办案人员提供更加专业、客观、准确的参考。

(3)探索修复方法。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是否通过“以工代偿”方式恢复生态的可行性报告,探索劳动补偿、补植造林等多种恢复性司法责任承担方式,采取“以工代偿”的方式“偿还‘生态债’。同时,设立生态损害修复资金专户,及时将生态损害补偿资金用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等。推动实施恢复性生态保护。”坚持“刚柔相济”,构筑维护我省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绿色屏障”。

(四)提高管理保障能力。一是增加野生动物救助机构数量。增加野生动物救援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医疗设备,不断提高救援能力和管理保护水平,建立集救援、医疗、保健、宣传、保护于一体的综合救援中心。二是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设立野生动物救助站。在野生动物原生栖息地和聚集区附近设立救助站,实现对涉及原生栖息地的活体野生动物的照顾和救助。同时,组织各方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优化野生动物宜居环境。三是优化涉案赃物处理。通过向自然资源博物馆、生物标本馆等科普单位捐赠藏品谢岗镇律师,开展科普和教学研究工作。探索机构支持的可能性,与医药行业建立合作,合法使用涉案赃物,避免资源浪费。

(本文为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智库2023年重点项目《青海省建设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出口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编剧:罗文凯、兰措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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