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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中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编号:
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施中积累了大量经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经验,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参考贯彻执行。
1.管辖问题
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各项规定,坚持“两个方便”原则,妥善解决管辖纠纷。
(一)案件当事人之一是受诉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案件复杂、涉及领域广泛、政策界限不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案件应当提交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指定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居住地,是指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三)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一般可以由被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四)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劳教的诉讼,一般可以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均因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被取消城镇户口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出现新的侵权行为。与原案有关,适合合并审理的,可以合并审理。二审期间出现新的侵权行为,可以并入原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新的侵权行为应另案处理。
(七)人民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
(八)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户籍迁移或者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受案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不予移送案件。
(九)离婚案件被告人长期异地住院治疗的,由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参与人问题
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明确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诉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更换当事人。通知变更后,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撤诉的,驳回诉讼;符合条件的原告均不愿参加诉讼的,案件可以终止审理。被告不符合条件且原告不同意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诉讼。
(十一)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不合理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十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需要更换或者追加当事人,经调解,更换或者追加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发回重审。
(十三)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原告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追加原告经通知并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不得追加;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愿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可追加为原告。即使他不参加诉讼,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十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该单位的正式行政负责人。没有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可以由副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
(十五)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改组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继续参与诉讼;该诉讼已经进行,该事件对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十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义务的,有权上诉;判决确认其义务的,有权上诉;确认调解协议义务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十七)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同居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作为法定代表人;无上述亲属,或者上述亲属确有困难无法代理的,可以由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法定代表人,代为提起诉讼。
(十八)离婚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耐心进行宣传、解释,动员其出庭;仍未出庭的,可以当场征求其意见,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十九)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终止委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
(二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查阅本案审理笔录、证据材料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允许查阅的案卷材料可以摘录,但不得擅自复制。
合议庭的审议笔录、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笔录、法律文书原件以及人民法院内部研究讨论案件的有关材料,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不得查阅。
(二十一)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死者仍不能列入名单作为一方。
3. 调解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注重调解。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依靠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亲友多做思想工作,尽可能帮助解决某些实际问题。要防止强行“调解”和长期调解。
(二十二)对于经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以及争议金额不大、调解协议达成后能够立即全额支付的赔偿、债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一般不需要出示调解书谢岗镇律师,书记员将调解协议记录在笔录中。经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三)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一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视为调解失败,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原调解书尚未生效,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十四)涉及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就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达成协议,还是建议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二十五)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到庭的,可以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到场进行协商。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
(二十六)调解结束后发现错误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处理。
4. 证据问题
证据是查明、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办案的基础。全面客观地收集调查证据,认真审查证据,准确判断证据,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尤为重要。
(二十七)证据的收集、调查应当由法官主持,二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必须载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记录人、调查时间、地点,并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十八)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当深入群众,依靠有关组织,认真查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结果,不受范围的限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十九)有关单位提取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提取材料的名称和来源,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三十)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应当当庭出示或者宣读,并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质证。
五、强制措施问题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东莞谢岗律师,是排除障碍、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强制手段。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阻碍民事诉讼,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各类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但是一定要谨慎做好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十一、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传票必须直接发出并送达给被传唤的人。拒绝出庭的后果将向他们解释。如果经过批评教育仍拒不出庭的,可能会被强制出庭。
(三十二)必须出庭的被告人,一般是指负有抚养、抚养、赡养义务,且不到庭就无法了解案件事实的被告人。
对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造成危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的,也可以申请传唤。
(三十三)当场办案、开庭审理需要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应当经院长口头或者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因在法庭上吵闹、实施暴力、殴打等行为,必须紧急采取拘留措施。如果来不及请示院长,采取措施后可立即报院长办理审批手续。院长认为所采取的措施不当的,撤销原决定,解除强制措施。
(三十四)拘留决定宣告后,仍应当对被拘留人继续进行说服教育。如果被拘留者当场承认错误并有悔罪,可以报请院长作出暂缓拘留或释放拘留的决定。在羁押期间,如果被羁押人承认错误并通过教育悔罪,可以提前释放。
(35) 公民和机关、团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可以与拘留相结合,也可以单独实施。
六、起诉及受理问题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做好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工作,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防止滥用诉讼、确保案件正确办理十分重要。
(三十六)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经认真审查,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原告仍坚持提起诉讼,可以立案受理。进一步认定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作出驳回诉讼的书面裁定。
(三十七)调解组织或者有关基层组织对调解不能解决的民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八)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如果责令原告补正起诉书中的缺陷,则从向法院提交更正后的次日开始计算。上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移送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
(三十九)起诉状当事人含有谩骂、人身攻击,送达可能引发新的纠纷或者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劝说其改正。事实。被告坚持不改变起诉状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简要告知对方起诉状内容。如果被告坚持要查看起诉书,也可以送达起诉书副本。
(四十)原告提起诉讼,经审查被告知不予受理的,由法官或者审判长决定;立案后,审理的程序由负责人决定;驳回诉讼的决定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首席法官作出。
(四十一)离婚案件经调解和解,原告主动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可以不予立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公认。
第四十二条 侵犯人身权利、毁坏公私财产,触犯刑律的,无论依法是否免除刑事处罚,均以刑事论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办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如果目前难以查明是否触犯刑法,将根据检察官的要求立案。
(四十三)历次政治运动遗留的政策执行中的住房纠纷,农村责任地划分和宅基地规划纠纷,违法建设纠纷,离婚登记效力认定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行政部门处理的纠纷,通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7. 一般程序问题
普通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本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正确适用普通程序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法律公开和判决顺利执行。
44、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无论是当庭审理还是当场审理,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告知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其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并允许双方辩论。
(四十五)无诉讼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两次法定传票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如果是原告,可以参照第一百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驳回诉讼;是被告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四十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后,原告拒不出庭的,可以依照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精神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7、终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的,原裁定不予撤销。自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允许双方当事人继续诉讼之日起,中止诉讼的裁定无效。
(四十八)一审审结并已公告或者判决已经宣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在上诉期限内认定确实有错误的,上诉期限届满后,院长应提交司法委员会讨论,认为确实有错误。如有错误,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按照上诉程序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确实有错误的意见,提交上诉人民法院。
49、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书写错误、计算错误、遗漏诉讼费用等错误的,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予以更正。已经开庭审理的诉讼请求遗漏判决或者判决正文内容不清不能执行的,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补充判决。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补充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的补充判决为终审判决。
8. 简单的程序问题
简化程序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工作。正确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案件的及时结案。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得任意扩大。
(五十)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婚姻存续时间短、财产纠纷不严重,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仅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儿童看护案件存在支付时间和数额的争议。
3、收养、监护关系的确认或者变更,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情况。
4、债权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数额较小的债务案件。
5.继承范围和继承人明确、争议继承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其他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案件。
五十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将起诉内容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被告人。法官单独审理,书记员记录案件情况。不得自查、自录。判决终结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52)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必须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不得使用人民法院印章。更换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9.特殊程序问题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特殊非民事权利纠纷案件的程序。必须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53、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申请人的申请必须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仅请求离婚而未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程序。缺席一方连续两年以上与家人断绝联系,经多次查找找到下落,对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公告期满后,将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通知书送达后,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
(54) 当事人是一名精神病人。只要被有关医院诊断为精神疾病,就无需申请特殊程序宣告其无行为能力。
十、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制度。人民法院要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做好上诉、上诉案件的处理。
55、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诉。
第五十六条再审、再审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单独组成合议庭,不得采用简易程序单独审理。原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再审案件、讯问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宣告。作出判决的法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58、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诉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各级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需要发出传票、指示。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或者主动再审的,应当裁定立案再审、指令再审或者主动再审。该裁定可以包括终止执行的内容。
(五十九)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讯问的案件,可以不先撤销原判决;实施再审、讯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新判决时决定是否撤销;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60、已经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案件,需要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行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十一)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一或者部分人单独提出上诉,上诉后成为可分割诉讼的,法律文书中无需列明同一当事人;在不可分割的诉讼中,所有其他当事人均可列为被上诉人。
62、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可以将双方列为上诉人。
11. 实施问题
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执行程序,区分自愿履行和强制执行的界限,明确执行对象,遵守申请执行期限,正确采取执行措施。
(63)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产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首先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无效的,应当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案外人阻挠民事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4)如果执行法院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时,执行官会发现错误,则他应提交书面意见并将其提交给总统以进行审查和处理。当执行由上级人民法院或外国人民法院委托的判决,裁决和调解协议时,如果发现错误,则可能会提交书面意见,并在总统的批准下,可以向上级人民的信件提出一封信法院或外国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处理。在此期间,执行被暂停。
(65)如果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申请执行仲裁机构裁决,而人民法院发现,确实存在错误,则可以在总统批准下通知仲裁重新考虑和暂停执行的代理机构。
(66)在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时,必须根据行政当局做出的决定,执行申请,基于执行和其他必需材料的法律文件。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处理决定确实存在错误,则可以将案件还给相关权力,以进行重新考虑。
(67)在执行期间,如果发现应密封或扣押的财产已损坏,出售,转让或丢失,则执行官应命令执行执行的人移交财产或命令补偿。如果该人拒绝投降和补偿,则应执行该命令。
(68)要执行特定对象,应执行原始对象。如果原始的事情确实不再存在,则可以以折扣价为其赔偿。
(69)在执行期间,如果当事方在原始法律文件中指定的执行事项上存在争议,则应进行意识形态工作以促进其有意识的绩效。如果当事方达成了自愿和解协议,则该协议应记录在双方签署或密封的档案中,并应终止执行。
12.涉及香港和澳门的同胞的案件试验
涉及香港和澳门同胞的案件不是与外国有关的案件。鉴于香港和澳门的特殊地位,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第5部分和其他相关规定来处理此类案件。
(70)涉及香港和澳门同胞的案件通常由基本人民的法院作为第一案件处理,主要和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案件处理。
(71)这对夫妇最初在大陆结婚,后来定居在香港和澳门。由于特殊原因,这对夫妇返回大陆,在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对夫妇可以在当事方最初结婚的地方,最初结束的婚姻或被告的原始家庭注册的地方提起离婚诉讼。公认。
(72)香港和澳门同胞向大陆派出的离婚案件的授权书和书面意见必须符合司法部1981年4月29日(81)第129号司(81),香港归来。和澳门同胞“大陆”通知公证和签发证书的措施以及“关于香港和澳门同胞的措施的补充通知”返回大陆以申请公证和证书的签发。
(73)当人民法院向居住在香港和澳门的当事方提供诉讼文件时,当事方代理商或邮件可以提供诉讼文件。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法提供,则将通过公共通知提供。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以来,它将被视为交付。
(74)如果香港和澳门的当事方必须出庭以应对诉讼或继续参加诉讼活动请求离开该国,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一个人拒绝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能会及时做出决定,通知公共安全器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限制他/她离开该国。
13.与外国相关诉讼程序的问题
当审理与外国有关的民事案件,其中诉讼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时,人民法院应应用《民事诉讼法法》在与外国有关的民事诉讼程序上的特殊规定,并遵守主权互惠以及当事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当人民法院听到与外国相关因素的案件(例如当事方有争议的财产)在外国,而事件,变更或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在国外,则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第5部分和其他相关规定来处理。
(75)在任何一方或双方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民事纠纷中,各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应接受此案。
《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权不能根据当事方的协议进行更改。
(76)在中国结婚后,在国外定居的海外中国人将不接受离婚诉讼,理由是,和解国家的法院拒绝接受离婚诉讼,理由是离婚诉讼必须在管辖权下婚姻结束的法院或国籍国家的法院。如果双方返回该国并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它,则可以将原始的婚姻注册案件被最初注册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接受。
(77)原则上,人民法院将不接受已婚并定居在国外的海外中国人的离婚案件。如果案件所在的国家拒绝以有关当事方的国籍为由接受案件,双方返回该国并要求人民法院处理此案,则该案可以被人民法院接受被告的原始住所在哪里。
(78)如果一名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包括那些出国探望亲戚,检查和学习的人),另一方居住在中国人民在家庭注册或家庭居住地的法院。如果外国政党已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政党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受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第21条的规定接受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段。
(79)如果一个不居住在该国的一方正在人民法院起诉或应对离婚案件,并且无法在法庭上出庭,则他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这种书面意见是从国外发送给人民法院的,那么外国人必须由我们在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所在的国家的公证人认证;海外中国人必须在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如果没有大使馆,则应由爱国海外中国团体认证。
(80)如果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并不违反我们国家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双方都没有异议,则可以将其承认为双方有约束力。如果要在中国执行判决,外国法院必须委托我国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执行判决。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法,人民法院可能会拒绝。
(81)居住在国外申请诉讼保存财产的一方必须提供担保。
(82)人民法院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进行调查的调查概述将在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将被送往外交部领事部,以转发到该国的大使馆或该国的领事馆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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