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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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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船舶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近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新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船舶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密切相关。今天,小编化身普法先锋,仔细查看整理了新旧海洋环境保护法超详细对照表(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送给大家大家,绝对是原版!小编还对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九大重点变化进行了梳理解读。请听我说:
一、船舶污染防治章节焕然一新。
整体结构和内容更加完整
新法由原来的十章共97条修改为九章共124条。第七章“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在保留原法第八章结构的基础上,新增章节:船舶低碳减排、能效管理、岸电使用、排放控制领域、公益诉讼等制度;改造完善《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国际安全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等公约要求;完善了船舶的防污染结构、设备和器材以及证书和文件;新时代的新要求可以说是对船舶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从各个方面进行系统完善和加强东莞谢岗律师,全覆盖、零盲点。
2、新法增加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条
第3款:增加船舶压载水控制
防止外来生物入侵的要求
从南向北行驶的大型运输船舶常常携带大量的压载水。这种压载水在维持船舶稳定性的同时,也可能将世界其他海域的外来生物引入我国海域,造成外来生物入侵的风险。新法对《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的要求进行了改造,提出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处理和处置要求,并明确了相关操作的记录要求。
三、新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较原法更为重要
调整强化海洋污染危害性
货物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谁将妥善包装并清楚标记交付运输的污染危害货物?谁应告知船舶这些货物的正确名称和防护措施要求?新法明确了未经许可实施这些行为的义务主体——托运人!这与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中的类似规定是一致的。新法律对违反这些通知义务并在普通货物中运输污染和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增加了严厉处罚。明确托运人最高可被罚款20万!
四、新法修改后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较原法有重大变化,协调解决船舶
污染物接收和转移等设施问题
新法第八十五条坚持“陆海统筹”的立法原则,努力实现船舶污染物处理“船-港-市”的管理机制。本文“干货”太多。让小编为您一一讲解:
一、明确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继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之后,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再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负责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理和处置。设施负责总体规划和建设。
二是提出船舶污染物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船舶污染物从最初接收到终端处置,涉及接收、转运、处理、处置等多环节操作、多部门监管。从综合治理的角度看,新法将2021年国务院多部委建立的长江经济带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提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建立船舶污染物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
三是强化渔港渔船污染防治要求:针对容易被忽视的渔港渔船污染防治问题,新法增加了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渔港渔船污染防治要求。落实地方政府相关监管职责,对渔船特有的生产污水进行规范。渔业废物的回收和处置。原因很简单。如果我们让海域变得更加清洁,海洋就会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渔业资源。
四是强化港口、码头、装卸站、船厂使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义务:新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明确,港口、码头、装卸站、船厂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和废物接收设施,并要求这些设施不能用作摆设,而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
5、新法新增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谢岗镇律师,规定
船舶从“摇篮”到“坟墓”
有害物质追踪机制
新法第三条强调“源头防控”的立法原则。这两篇文章是这个原理的最好诠释:
一是明确船舶禁止安装使用有害物质清单:从实现船舶全生命周期绿色环保的角度出发,明确某些有害物质禁止在船舶上安装和使用。船舶建造和修理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建议主管部门制定禁限用材料清单。要求。
二是提出船舶应有船上有害物质清单的制度:以确保在船舶的生命周期中,从开始建造到每次维护,船厂都能了解并妥善处置有害物质。明确船舶应有有害物质清单并保持更新,并在船舶拆解时将该清单移交给船舶拆解厂。
三是严禁靠滩拆船:利用潮汐将船舶搁浅在滩涂上再进行拆解的方法称为“靠滩拆解”。这种拆解形式往往工作条件恶劣,且在潮起潮落时拆解零件。如果不及时回收,将会造成海水污染。新法明确对这种低成本的船舶回收方法说“不”,并设置了高额罚款。
六、新法增加第九十条。
绿色低碳航运的要求真的来了!
在“双碳战略”背景下,新法对绿色低碳航运业有何要求?我们来看一下:
一是倡导船舶低碳减排: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提出“绿色、低碳、智慧航运”的要求,船舶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鼓励使用液化天然气、甲醇和氨。
二是新增船舶能效管理:明确提出“淘汰老旧高排放船舶”要求,授权国家后续出台相关法规提高船舶能效水平,开启我国船舶能效新篇章能源效率管理。
三是强化船舶岸电使用:将《长江保护法》提出的船舶岸电使用要求延伸至全国沿海港口,强化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责任,明确船舶岸电使用要求。港口码头、供电企业、港口船舶停靠的岸电要求。使用中的职责分离。新的港口码头和供电公司未向合格靠港船舶供电和合格靠港船舶故意不使用岸电的双向处罚机制体现了强调“陆海协同”的原则在新法律中。
七、新法增加第九十二条,提出设立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续)
打好蓝天碧水保卫战
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要求在沿海水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后,新法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提出划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删除“大气”字样。 ”。控制面积要求更高!
八、新法增加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强化海事保护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监督作用
部门与司法部门合作
新法吸收了国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核心内容,强化了对污染行为的公益诉讼制度。破坏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拥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职能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方面具有互补机制。
九、新法第八章处罚及船舶污染
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和
第109-112条的主要变化
新法的处罚规定严格、制度严密、处罚金额高。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船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金额有新的变化:新法第93条以及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较原法数倍增加,显示出国家严格控制船舶污染的决心和行动。
二是新制度伴随新处罚:新法第93条、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增加了与船舶能效管理、船舶岸电使用、船舶压载水管理、船舶报废管理等行为相对应的处罚。规范。以及对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修船厂、海洋污染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他相关方违法行为的相应处罚。
三是弥补原法中相应处罚措施的不足:载运污染危险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船舶未经许可驳运散装液体污染危险货物、船岸双方装卸等石油和其他商品。对不遵守原法规定的安全、防污染操作规程等制度规定的行为标准的,增加了相应的处罚。
结论
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充分吸收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顺应航运绿色低碳发展的新需求。希望航运公司和船员加强法律学习和普及,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我们的碧海蓝天!
船舶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密切相关。今天小编给大家送上一份福利——新旧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比表。请在您同意的情况下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后对比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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