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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的界限解析:本罪行为犯的

时间:2025-01-05 19: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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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本罪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取得了相应的资格和利益,都应当以本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在未更换他人的情况下填写信息时出现错误,或者因他人干预而导致填写的身份信息与身份信息不一致,例如招聘人员的错误、他人出于报复而恶意修改信息等。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二)本罪与代考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三)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是窃取、冒充他人真实身份以获得一定资格;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身份证法。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实施本罪的,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重罪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身份证件,有本罪规定以外行为的,并处数罪处罚。

(四)本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窃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该罪的犯罪手段是窃取、冒充他人真实身份,以达到代替他人取得某种资格的结果。无需伪造被替换人员的身份和资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窃身份罪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依照国家规定文件要求进行身份证明的活动和严重行为。

三、数罪并罚问题

该罪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第一种行为方式是窃取或冒充他人身份,第二种行为方式是组织实施上述行为。对于第一种行为方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贿赂等行为,或者帮助委托人实施本罪规定的行为,其行为不仅会危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而且还会危害秩序。公民管理。 ,数罪应并罚。对于第二类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该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除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外,还可以并处数罪并罚。 [1]

根据法律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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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刑法》第280条之一规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窃身份证件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依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者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窃取、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东莞谢岗律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开监视居住,并处以罚款。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意见》 《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犯罪的规定》补充修改如下:

一、刑法规定

犯罪

第280条之2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冒名顶替者

二、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之2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 情节严重的

组织、指使他人有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条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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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发生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证明身份的活动中。

例如,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谢岗镇律师,公民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出境手续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公民必须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和其他出入境证件。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金兑换、票据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超过指定金额的赎回。 。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是指以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作为真实身份证件。

使用是指将身份证件的内容置于对方知道或者可能知道的状态。出示、提供等方式不限。但仅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的,不应当认定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仅仅携带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证件并不构成使用。

(三)盗窃他人身份证件,是指将他人身份证件作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文件。

违背身份证件持有人意愿使用的行为显然属于挪用行为。盗用不是针对身份证件持有者,而是针对验证身份的当事人。

常见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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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严重,使用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二)频繁、大量使用、盗窃,严重扰乱有关事项管理秩序,严重损害身份证件持有者利益的行为,以本罪处罚。

(三)以吸食毒品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在旅馆预订房间的,以本罪论处。

(四)实施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虚构的,按重罪处罚。

(五)盗窃、抢占、拾取他人身份证件并冒用的,属于违背持有人意愿使用的。经持有人同意或者与持有人串通冒充使用持有人身份证件的,不能排除挪用行为。

常见问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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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明知行为人提供了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但仍办理相关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方明知不影响用户的行为构成本罪;不仅如此,对方还可能是本次犯罪的共犯。

相关条目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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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身份盗窃、虚假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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