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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合同条款与权利义务:解析D书买卖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合同一般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交换或确立,是当事人真实、一致地表达意思表示的结果。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通常是通过合同条款来表达和记录的。因此,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一致,属于合同中的同一问题。例如,A人有一本D书,是建国初期某位作家的散文集,未使用,而B人急需D书,所以经过两人协商,A 人以 300 元的价格出售他的书 D。某乙同意在第三天下午三点支付货款。于是,两人签订了《D册买卖合同》,其中包括了双方协商的内容,也约定了违约责任。在本销售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条款记载,是双方真实、一致表达意思表示的结果。我们生活中的很多合同也是如此。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有这样的情况:虽然没有记载在合同条款中,但仍然可以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虽然记载在合同条款中,但仍不能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笔者在本文中只谈后者,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合同条款中虽然记载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但仍不能认为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该义务对其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说起。
本案基本情况是:张某向银行借款,签订了《银行贷款欠条》,贷款金额为5万元。为此,张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并签署了《贷款借款人保险凭证》。凭证除记载被保险人姓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基本要素外,还约定保险适用条款为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版)。根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辆造成死亡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修金。”保险凭证涵盖以下事项 特别提醒:“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有合同。对于约定的保险事件,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将为与被保险人签订贷款合同的贷款机构如果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受益人将自动变更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执照。张某的妻子偿还了刘某的贷款本息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没有驾驶证为由拒绝赔付。刘某起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张某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修金的责任”是免责理由,但在《贷款借款人的保险凭证》中仅载明了保险适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并未附有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交付给了张某。保险公司也没有用这个词,免责条款的字体、文字、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表明这一点,因此该条款对张某不产生任何影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被判赔付原告5万元保修金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民法院报》11月25日第3版)。 2022)。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与保单持有人签订的合同(第 1 款)。对于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解释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提示或明确解释,则本规定无效(第2款)。也就是说,当保险条款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不仅要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还必须有提醒事项,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提醒的基础上,投保人还必须被告知标准条款。人们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在我们援引的上述保险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既没有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更没有将格式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对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解释”。保单持有人。 ”,根据保险法上述规定,当然不会有效。即使向投保人提供了格式条款,并且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和提醒的文字提供,如果没有向投保人进一步解释,该格式条款仍然无效。法律规定,即使是为了使投保人充分理解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免责条款,确保合同条款的订立,即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确保双方真实意图一致。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因此,我国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专门规定和强调。事实上,我国民法典第497条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判定也有类似的规定。当然,民法典的规定适用于合同中的所有格式条款。法律之所以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向合同相对人提供特别提醒和说明谢岗镇律师,是为了使相对人能够充分理解和理解合同所包含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特别是格式条款的接受方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合同记载的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当事人是否约定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性因素。合同中虽有记载东莞谢岗律师,但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条款明确、合理,如果另一方不理解、不清楚、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等,则不能认为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合理。双方的意图都是真实的。 ,无效或者其有效性可以打折扣(可以撤销)。当然,双方的意思表示确实一致,但如果该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仍然无效。不过,这个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因此不会详细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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