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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生活中委托理财常见 无书面合同委托理财关系咋认定?槐荫区法院有案例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生活中,委托他人代为理财的现象颇为普遍,部分委托人因对受托人深信不疑,仅通过口头承诺或简易转账便完成了委托,却未曾与受托人正式签署书面理财委托协议。在这种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双方间的理财委托关系能否被确认?近期,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涉及无书面合同理财委托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发布消息指出,在2023年5月,张恩通过朋友的引荐结识了肖飞。肖飞向张恩推销一个声称稳赚不赔的理财途径,承诺不仅保证本金安全,而且每月还能返还1500元利润,不过他要求张恩在初次投资时需支付3万元,并且可以从当月的返利中扣除,这样一来,张恩只需一个月就能收回本金。张恩被肖飞所描述的美好未来所吸引,基于对肖飞的信赖,他并未坚持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在2023年5月15日,张恩分三次向肖飞转账共计28500元(扣除当月返利),将这笔钱交由肖飞进行投资理财。然而,当一个月后约定的回本期限到来时,张恩向肖飞索要本金及收益,但肖飞却以种种借口推脱,要求张恩再耐心等待。随后,张恩再次催促肖飞归还欠款,肖飞仅归还了5000元。紧接着,他告诉张恩,这笔钱已转给了第三方焦岩,并指示张恩向焦岩追讨。张恩对此感到疑虑,认为可能遭遇了诈骗。在无奈的情况下,张恩于2024年3月10日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肖飞退还剩余的23500元以及因资金占用而产生的损失。此外,张恩还要求肖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了解,法官对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仔细审查。在法庭上,肖飞进行了答辩,他指出双方并未签署任何委托理财协议,他仅仅是协助张恩选购理财产品,并非接受张恩的理财投资委托。此外,他强调此次委托是免费的,且仅此一次。肖飞进一步指出,他曾经向张恩支付了5000元,但这笔钱并非源自投资理财的收益,而是协助张恩将个人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兑换和出售后所提供的,纯粹是帮助其实现资金转换,属于善意帮助他人。基于此,肖飞坚持认为他与张恩之间并不构成委托投资理财的关系,因此不认同退还剩余资金的要求。
法院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建立了合法的委托理财协议。若确实存在此类协议,肖飞是否依照协议内容履行了其作为受托人的责任,以及他是否需要退还张恩剩余的资金?经过审理,法官得出结论,此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合法成立的合同都享有法律保障,合同双方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来签订合同,并且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执行各自的职责。在本案中,肖飞向张恩推介了投资机会,张恩随后将资金转交给了肖飞,并委托他进行投资。尽管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张恩已经按照既定协议完成了其合同责任。因此,肖飞有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且应当及时向张恩透露关于投资的风险、预期收益以及可能的亏损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张恩做出投资决策至关重要。基于对肖飞的充分信任,张恩将其委托至相关平台进行投资。然而,肖飞并未如约归还张恩的本金及其收益,这一行为使得张恩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害。因此,肖飞有义务向张恩偿还剩余的款项。在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后谢岗镇律师,法院裁定肖飞需向张恩退还23500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法官指出,在现今社会东莞谢岗律师,委托理财活动日益增多,然而,众多投资者如张恩者,由于欠缺必要的法律认知和风险辨识能力,在理财委托过程中,往往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而是仅靠口头承诺或信任进行资金运作,这种行为无疑增加了他们自身面临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即便缺乏书面合同,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显示双方在委托理财事项上已达成共识,且实际履行行为已展开,即可确认委托关系的确立。在本案里,张恩基于对肖飞的信任实施了资金转账,肖飞亦确认接收了这笔款项并承诺给予回报,这些事实均显示双方达成了委托进行投资理财的共识。然而,肖飞未能妥善履行其受托责任,致使张恩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向投资者群体发出警示,提醒大家在委托理财或处理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务必提高法律意识。首先,应尽可能签署书面形式的委托协议,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关于投资细节、收益分配、风险负担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关键条款。其次,交付资金时务必妥善保存转账凭证以及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如此一来,一旦发生纠纷,便能够有效地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忽视此点,纠纷发生时可能会遇到难以提供证据的困境,甚至可能遭受权益受损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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