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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任某某利息损失主张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任某某所提出的利息损失要求,法院判定,任某某理应认识到涉案项目缺乏法律依据,他在合同无效的问题上亦存在责任,因此,法院未对任某某提出的利息损失主张给予支持。
刘某某(原审被告)与任某某(原审原告)之间关于民间委托理财的合同争议案件,一审判决如下:
刘某某需将93621元款项退还给任某某,且该退还行为须在判决正式生效后的七天内完成。
二、驳回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刘某某向任某某提供了某项目的基本介绍和推荐,并声称该项目具有丰厚的回报。在此背景下,任某某向刘某某支付了10万元作为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然而,任某某对于这笔资金的后续流向、投资的具体安排以及需要签订的投资协议等事宜并无决策权。收取资金、分配收益以及与某公司联系等事宜均由刘某某负责操作。基于以上情况,可以认定任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建立了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通过微信进行的聊天记录所反映的项目沟通情况,以及刘某某与某某公司所签署的投资协议中规定的使用目的,可以判断,涉案的投资项目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具备合法性。因此,由此产生的委托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刘某某有责任将所收款项退还给任某某,并在扣除其已支付的回款金额之后,还需向任某某退还93621元。刘某某称其仅仅是代转款项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任某某提出的利息损失要求,法院判定,任某某理应明白涉案项目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他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责任,因此,法院决定不对他的利息损失主张给予支持。
二审裁决:上诉被否,原判得以保留。李大贺的代理律师谢岗对此完全赞同并全力拥护。
判决依据:在争议焦点一的处理上,涉及的是委托理财这一行为,即资产所有者将财产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进行打理,以期望从中获得收益。刘某某提出,任某某的资金实际上是通过其代为转交给第三方,并未直接支付给刘某某,故此谢岗镇律师,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本院经审查,依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刘某某在向任某某推荐涉案项目后,任某某将资金划拨给刘某某用于投资。自那时起,任某某对资金的流向、投资的具体方式以及分红等均失去了控制权,刘某某负责对资金进行具体投资并负责向任某某分配收益。由此,刘某某与任某某之间确立了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针对刘某某的上诉请求,因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在争议焦点二方面,依据案件中的证据表明东莞谢岗律师,该委托理财的投资项目是在境外从事医用大麻种植,这一投资项目依据我国法律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一旦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所获得的财产,理应全部返还。在发生错误的一方需要向受损方进行赔偿;若多方均存在过错,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过错的大小,判定刘某某需向任某某退还93621元,这一判决并无不妥,本院决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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