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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总则及适用范围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流程,强化内部审计的管理力度,提升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具体规定,特此制定本项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身,以及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等所有内部审计相关事务。
本制度所指的“内部审计”,系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具体要求,对本公司各内部单位及其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水平、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以及运营活动的效率与成效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系列评估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完善及其高效执行承担主要责任,关键内部控制措施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董事会需确保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开披露真实、全面且精确无误。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公司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及全面性,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与执行状况。该部门需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其汇报工作情况。
公司需依据其发展规模、经营特色以及审计工作的具体需求,安排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要求内部审计机构需确保自身独立,必须严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同时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严守机密的基本准则。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责时,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其权力得到上述法规和规章的保障。同时,任何公司内部机构或个人均无权对其进行干扰、打压或采取报复行为。
第八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掌握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以胜任审计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规范,依据公司经营管理需求,积极开展内部审计活动。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与监管内部审计部门运作过程中,需承担以下几项核心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接受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需向董事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审计质量以及所揭示的关键性问题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各部门和子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全面审查与评价,确保其完整性、合理性,并对其执行效果进行有效评估。
对公司及其下属部门与子公司的会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经济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其反映的财务收支和涉及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审查内容涵盖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主动公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协助构建完善反舞弊体系,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区域、核心步骤和核心内容,同时在内部审计阶段,对可能出现的舞弊现象进行合理关注与审查。
至少每个季度都要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报告内容涵盖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状况以及内部审计过程中揭示的问题。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子公司需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执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需依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其职权,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子公司应主动向审计人员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有任何拒绝、干扰、破坏或报复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门如下权限:
依据审计规划或具体要求,应灵活调整审计项目的覆盖范围、探究程度及实施时长,对于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有权限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
(二)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检查相关的资料;
(三)参与或出席公司关键性的管理会议谢岗镇律师,接受公司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四)有权要求审计部门或相关单位提供能全面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这其中包括与监管机构往来的信函以及管理层及不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五)有权查阅与执行审计任务相关的企业档案、资料以及员工信息,可进行实地物品查验,亦能对涉及审计事宜的个体或组织进行询问,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六)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销毁的会计及业务文件实施临时封存;(七)有权阻止正在进行中的违法乱纪活动。
向公司不同层级的管理部门及各个单位,积极提出关于优化管理流程、增强经营成果的宝贵建议和可行性方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审计机构一般需对涉及公司运营中与财务报告及信息公布事宜紧密相关的各项业务流程进行全面审查,这些流程涵盖但不限于:销售与回款、采购与支付、库存管理、固定资产的维护与管理、资金运作、投资活动、人力资源配置、信息系统维护以及信息公布等。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需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流程进行相应的调整。
审计机构需重点关注对外投资、资产购销、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交易、资金募集及运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全面性、合理性以及执行成效。
第十五条 规定,审计机构需依据相关法规执行适宜的审核流程,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进行效能评估,且需确保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内部控制效能的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部门于年初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及监管标准,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蓝图及负责人指示,通过对风险分布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评估,从而确定了审计工作的重点,并据此制定了当年的审计规划。
在执行内部审计规划过程中,需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并向被审计的机构或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所需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协作支持。
审计作业期间,内部审计人员务必遵循审计规范,运用科学的手段执行审计任务。在审计环节中,应确保工作底稿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详实记录审计步骤,妥善保存相关佐证资料,详尽做好调查记录,并在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签署确认,同时还要定期进行审计质量的自我评估。
审计过程中遇到有争议的事项,必须真实汇报并呈现,依据法律规定,有理有据地提出解决方案,切勿主观臆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适宜的条件下,应大力推行非现场审计,并将之与现场审计有效融合,以此提升内部审计的整体工作效率。
六、审计任务完成后,通常情况下,内部审计报告的初稿应在不超过两周的时间内完成提交。
(七)内部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
2.数据确实;
3.依法有据;
4.建议恰当。
在内部审计情况反馈环节东莞谢岗律师,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有权对事实与数据的准确性提出补充看法或重新审议。审计部门将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与核实,并在必要时对审计报告作出相应调整。
内部审计报告需提交给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归档处理。同时,内部审计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以及相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或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审计对象未能如期完成既定行动计划,且延期时间超过一个月时,审计机构有权及时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进行交流,并要求其对行动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确保其能够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进行。
在被审计的部门或单位选择不采取任何行动并承担相应风险时,该部门或单位需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将所承担的风险与公司的风险承受度进行对照,确保风险接受流程符合既定程序。
审计委员会针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被审计的部门或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同时,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它还可以自行开展调查,亦或是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调研。
公司可采取聘请中介机构或内部组织进行评估等多种途径,对内部审计的完备性与实效性进行检验,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品质进行监管与评估;在内部审计过程中,经审计委员会的批准,公司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来负责内部审计项目。所选外聘的中介机构必须拥有充分的独立性、公正性与专业能力。
在既有的审计机制和管理措施之上,内部审计需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及其相关具体准则)的最新规定来执行内部审计任务,同时结合本行业业务和风险的具体情况,实施相应的审计流程、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若审计部门察觉到内部控制存在不足,需推动相关责任部门确立整改方案及期限,同时开展后续审查,确保整改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管人员需及时部署内部控制审查的后续环节,同时确保这一任务被列入年度内部审计的工作安排之中。
第十八条 审计证据管理要求,内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之后,必须依照以下规定和准则对证据进行妥善处理:
内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需详尽记录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其来源渠道、具体内容以及获取的时间节点,并将这些信息准确无误地填写在工作底稿的相关部分。
内审人员有权邀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个人对审计中遇到的部分特定问题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审计工作的参考。同时,内审人员需对所引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审计过程中,若被审计的部门或单位对某些审计证据持有不同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确认。
内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若情况需要,证据提供者需签字或盖章确认。若提供者拒绝,内审人员需记录下拒绝的原因及具体日期,即便如此,该证据仍可被用作支撑审计结论和提出建议的依据。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需依据相关法规制定和核实审计工作底稿,项目结束后,应迅速对底稿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归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篡改、销毁、挪用资料、询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
内部审计部门需确保工作底稿的秘密性,严禁向未获授权或同意的个人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公司对于那些恪尽职守、公正无私、客观真实、业绩卓越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那些勇于揭露和举报财经违规行为、坚决抵制不良风气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规定,任何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对举报者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报复、拒不执行审计结论,乃至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行为,公司都应依法对相关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拥有权利对其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若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信息、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疏于职守、伪造事实或因个人恩怨进行报复,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公司应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大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纪律惩戒,并保留追究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事项,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处理;若本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冲突,则应优先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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