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教育部印发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有何亮点?

时间:2025-06-07 19: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近期,教育部发布了《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发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简称全国平台)在社会服务与监管支持方面的功能,致力于维护家长、学生以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办法》对全国平台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推动了其大规模的应用进程。该平台被强调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校外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东莞谢岗律师,它通过一个官方网站和三个应用端(家长端APP、机构端APP以及管理端APP)为校外培训的全程监管与服务提供了技术支持。家长和学生可以通过全国平台进行课程选择、支付、退费、评价和投诉,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鼓励培训机构依照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直接加入或与全国性平台对接,借助该平台对课程及服务进行推广、展示和销售。同时,倡导监管部门利用全国平台执行预收费管理、风险预判和执法监察等职能,以增强对校外培训的数字化监管能力。

《办法》对各方责任和权限进行了明确,旨在促进共同协商、共建和共享。其中,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着全国平台的建设优化、运行维护工作,并致力于完善相关政策和辅助文件,同时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省、市、县级主管部门则需负责在其管辖区域内推广全国平台的应用,并将区域内所有线上线下培训机构纳入全国平台的全面监管流程中。金融机构及各应用部门依据统一的技术规范对全国性平台进行兼容,确保了信息的无缝对接与共享。

《办法》确立了分级的服务保障架构,以增强服务支持能力。在全国层面,设立了专业的服务团队,负责协调服务保障体系的构建,并定期举办相关培训,承担处理各级各类用户在技术接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也提供相应的人员支持,负责本地区校外培训政策的解读、培训机构的管理以及家长和学生在应用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培训机构设有专门的客服团队。各方均需承担与内容相关的服务保障职责,旨在携手提高全国范围内的服务保障标准。

《办法》明确指出,相关部门需借助国家统一平台,与资金监管机构携手,执行国家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同时,构建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勇于尝试校外培训智能化监管的新模式,以增强监管效果。所有相关主体及其关联方,必须建立并完善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合理运用相关数据,从而保障信息安全。

《办法》倡导,高等教育机构、科研单位、企业等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无偿提供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所需的资源、技术及服务支持,以此增强校外培训监管服务的效率,持之以恒地巩固和深化“双减”政策的实施效果。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回应。

为全面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强化校外培训的数字化和全流程管理服务,确保家长、学生以及相关各方的实际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教育部近期正式发布了《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对于《办法》中的相关问题,对记者的询问进行了回应。

1.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数智化是提升校外培训治理水平的有力手段。自2021年启动建设以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简称全国平台)恪守“维护家长与学生权益、协助主管部门监管、规范校外培训秩序”的原则,聚焦校外培训的各个环节及预收费监管等核心领域,针对家长和学生挑选培训课程的实际场景,逐步推出了智能问题捕捉、风险预警提示、进度跟踪处理、快速全额退款等功能,形成了校外培训全流程监管服务模式,有效推动了培训机构依法合规运营,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家长、学生、培训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等各方对全国平台的应用日益加深,他们对平台的要求也随之提升,期望全国平台能更加实用高效,期待规则更加明确,流程更加简便,功能更加完善,操作更加便捷。为了迎合这些新的期望,推动全国平台的优化和升级,我们回顾了前期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数字化监管服务的先进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精心研究并草拟了《办法》。

2.问:请介绍下《办法》的研制过程?

全国平台为家长、学生、培训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全方位服务,牵涉到众多权益问题,教育部对此高度重视,并与各方积极协商研讨,共同制定了《办法》。首先,深入开展研究。教育部组建了专项工作小组,对国内外数字化监管模式及大型平台的建设与运营经验进行了细致研究,为《办法》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归纳总结实践经验。教育部对全国平台建设应用阶段取得的成果进行了细致的归纳,同时派遣团队分别前往北京、山东、浙江、湖北、广东等省份进行实地考察。他们详细剖析了这些地区在应用全国平台过程中的成功经验、面临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原因,并探讨了相应的解决策略。此外,还致力于达成广泛的共识,确保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实现集思广益。经过向相关部门、全国31个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管理部门征询意见,以及向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培训机构代表进行咨询,我们逐一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全面采纳了这些意见。

3.问:全国平台主要功能有哪些?如何应用?

全国平台坚守“以应用为核心”的原则,着力打造“一揽子”的校外培训管理解决方案,力求为各类应用主体提供便捷的服务体验,而其各项功能设计均源自于应用主体们的实际需求。《办法》明确指出,全国平台系全国统一的校外培训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一网(官方网站)及三端(家长端APP、机构端APP以及管理端APP)为校外培训的全程监管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家长端APP主要负责提供信息查询、搜索、评价等服务,并支持家长和学生进行在线课程选择、支付、退款、评价以及投诉等操作。机构端APP具备课程发布、数据统计与查看、以及机构内部管理评价等多样化功能,并助力机构实现智能化管理。而管理端APP则涵盖了预收费监管、风险预判、执法监督等多项功能,有效推动了监管工作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进程。

家长们、学生们、培训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等均可按需,从各大应用市场下载全国统一平台的三种版本,同时也可通过全国平台官方网站获取应用指南及操作指导视频,确保在享受各项功能与服务时安全无忧。

4.问:全国平台如何保障家长学生权益?

全国平台致力于维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涵盖合同、课程和资金等多个层面。首先,平台提供格式化合同在线签署服务,以此确保在平台购买课程的家长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其次,平台会展示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课程,助力家长和学生识别并避开那些无资质或质量堪忧的“黑机构”及其课程。第三,全国平台设立了严格的从业者准入和查询体系,并与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数据互通,严格执行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时的背景调查和从业限制规定,坚决捍卫校外培训领域的安全防线。第四,全国平台会定期对校外培训所使用的教材进行抽查,特别关注教材内容的意识形态、科学性和适用性,以保证教材的育人方向和整体质量。五、全国平台与资金监管机构共同执行国家资金监管政策,对全国平台内的预收费实施监管,并保障家长学生能够依据合同规定退还未消费的课程费用。六、全国平台已推出“先学后付”服务,允许家长学生自主选择“先上课后付费”的模式,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家长学生的资金风险。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家长端下载量已突破千万大关,浏览次数更是高达数亿次,而通过这一平台进行选课和缴费的家长及学生,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5.问:全国平台为培训机构提供什么支持?

全国平台向培训机构提供全方位服务,助力它们在补充校内教育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它帮助培训机构向公众全面展示其课程、师资等关键信息,使家长和学生能够了解其规范性并作出明智的选择。其次,平台为培训机构搭建了支持全面业务运行的在线系统,并提供了运行数据分析,以此促进其运营效率的提升。三是保障优秀机构享有相应政策支持,对于各地引进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若要提供课后服务,需在全国平台注册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中,挑选那些资质齐全、条件达标、信誉优良的机构。同时,全国平台将及时揭露那些依法被查处、从事恶性竞争、破坏行业秩序、侵害家长和学生权益的“黑机构”,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以维护合法机构的利益。截至目前,全国平台统一监管的合规机构数量已超过12万家,其培训课程持续增多,培训水平也在持续提高。

6.问:将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统一管理有什么益处?

《纲要》强调,需持续深化校外培训治理成效,并强化数字化及全流程的管理措施。《“双减”意见》提出,必须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的检查体系,确保能够实时了解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状况和信息。教育部及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多份文件均明确指出,各地需将所有培训机构全面纳入国家统一的管理平台。全国平台对《纲要》、《“双减”意见》及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了细化,同时通过数字化手段,为校外培训监管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持。将所有培训机构纳入国家统一监管平台,有助于实现校外培训全国范围内的统筹监管与服务,增强工作效率;同时,此举有利于确保培训机构按照健康规范的方式运营,提高校外培训的整体质量;此外,它还能让家长和学生更方便地选择合规的培训机构,有效预防“卷款跑路”和“退费难”等风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鉴于各培训机构对个性化服务的需求,全国性平台推出了多种入驻和系统接入途径,以便供各培训机构自行挑选。

7.问:使用全国平台是否免费?

全国平台向家长、学生、培训机构及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所需服务与技术支持,且不涉及任何费用。换言之,家长和学生可在全国平台上免费使用服务,培训机构入驻全国平台亦无需支付费用,而主管部门利用该平台加强监管服务亦不收取任何费用。至于线上支付渠道等业务,则遵循金融行业的规范进行操作。社会各界公益力量热忱欢迎,共同参与建设与共享,向全国平台贡献技术及资源援助。

8.问:全国平台如何提供服务保障?

《办法》构建了分级的服务保障架构,对服务保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提升了服务保障的标准。首先,在全国层面设立了专门的服务团队,负责协调服务保障体系的构建,定期举办培训活动,监督各应用单位根据其职责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同时负责解决各级各类用户在技术接入方面的问题。二是教育行政机构负责提供专业人员支持,承担区域内校外培训政策的阐释、培训机构的管理以及家长和学生的应用服务保障工作。各级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部门向全国平台提供所需的服务保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事务,同时不断完善工作流程。三是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客服团队,负责解答课程咨询、处理退费请求以及售后投诉等涉及培训业务的各种问题。第四点,各相关责任主体需确保所涉及内容的相关服务得到充分保障,例如,资金监管银行需为培训机构提供账户开设、退费及资金拨付等方面的服务与支持。

9.问:全国平台如何保障安全?

全国平台对内容、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领域的安全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首先,该平台始终坚持技术规范和安全的运维管理。其次,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已成功获得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三级认证。第二,我们多次与行业主管机关及资深专家就业务运营模式和技术规范进行深入研讨,以保障资金监管的安全性。第三,全国性平台依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各级各类主管机构实施分级和分类授权,并建立了角色和账号管理等功能模块,从而确保了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10.问:社会各方如何共建共享全国平台?

全国平台已开放标准接口,助力社会各界的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旨在共同提高智能化监管服务的质量。一方面,地方可以依托全国平台的数据资源,开发符合本地实际需求的应用程序,以实现本地化的个性化服务。另一方面,全国平台正与相关部门积极共享数据,致力于进一步提高智能监管服务的精准度和水平。第三,倡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行业组织积极参与,无偿提供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所需的资源、技术及服务支持,以实现高效能平台的构建与节约。第四,全国性平台已全面开放各项功能模块,热切期待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供评价、需求以及建议,携手共同努力,提高全国平台的管理与服务质量,推动校外培训的规范化管理。

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充分发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简称全国平台)在服务社会和支撑监管方面的职能,以促进校外培训的持续规范化,并保障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全国性的平台是统一的校外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它依托官方网站和三款应用程序(家长端、机构端及管理端)为校外培训的各个环节监管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并向公众透明展示培训机构的“黑白名单”,同时满足家长和学生在线选择课程、完成支付、办理退费、发表评价以及提出投诉等多样化需求。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全国范围内的平台应用方,这其中包括各级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部门,面向3至6岁儿童及中小学生的有组织或系统化培训机构的组织,参与校外培训的家长和学生,负责校外培训资金监管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提供相关技术或资源的各方。

第二章 职责权限

教育部承担全国平台的建设、优化与运维工作,并指导各地依照规定,将所有培训机构纳入全国平台进行全流程监管。同时,教育部倡导家长和学生通过正规渠道挑选合法机构,并致力于完善相关政策及相应文件,确立统一的技术规范。此外,对各地执行全国平台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估。依据监管职责要求,需对教育机构的资质状况、课程销售的具体订单信息、资金监管的账目变动以及培训服务的整体质量等核心要素实施监控。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对本区域内的全国平台推广应用进行全面规划,确保区域内所有线上培训机构都能被纳入全国平台的全流程监管体系。他们需制定并发布应用指南、操作手册以及奖惩措施等具体实施办法,同时组织相关培训活动,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此外,他们还需指导本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全国平台进行有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市级教育管理部门承担起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全国平台应用的任务,并对县级部门进行指导与监督,确保其依照既定工作标准,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并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起在本地区推广全国平台应用的任务,同时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协作,确保所有线下培训机构被纳入全国平台的全流程监管体系。他们依托该平台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以及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七条,培训机构需遵照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直接加入全国平台或通过系统进行接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定期进行更新。同时,应主动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体系,利用全国平台进行课程的介绍、展示和销售,获取全国平台认证的合规标识,按照规定查阅和使用相关数据,并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相应权益。

第八条 家长和学生能够利用全国统一平台查询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格与不合格”名单,需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校外培训家长专用应用程序”进行课程选择、款项支付、费用退还、教学质量评价以及问题投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九条,提供校外培训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需与全国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共同保障全国平台在资金监管、动账监测以及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有效运作。该平台会依据资金监管机构的服务质量,定期公布相关报告。

支持金融机构等资金监管主体建立风险评价体系谢岗镇律师,并借助国家统一平台对各类培训机构进行风险评价。

第十条 规定,相关技术或资源的供应者需依照既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兼容与接入,并需及时更新,以实现数据的无缝连接,从而保障系统的安全与稳定运行。

第三章 常态运行

培训机构需在全国平台上公布以下内容:首先,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法人资格证明等关键信息;其次,包括办学场所的产权归属或租赁情况、卫生状况、消防安全等必要信息;再者,涉及党建工作、培训教材、教职工(包括教学、研究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此外,培训课程的具体信息;还有,监管账户、支付途径等资金监管方面的信息;最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若培训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或其他相关信息调整,必须依照规定同步在全国平台更新相关账户信息,并确保及时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需借助国家统一平台,对培训机构进行周期性的运行状况抽查。在检查过程中,需重点关注培训机构的财务报表、员工资料、订单详情、监管资金的流动情况以及工商信息的更新等关键信息。

培训机构在进行课程退费、监管资金调整等操作时,必须将所有信息详尽记录于全国统一平台台账之中,以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可查核性。该平台依托这些详实的信息,为各地培训机构开展年度审核、延续办学资格等事务提供所需数据,这些数据构成了决策的重要参考。

对于那些已经失去运营资格或非正常停业的培训机构,一旦属地主管部门完成相应的手续,它们便可以从全国性平台上被移除,并且需要通知到相关用户。对于那些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第四章 支撑保障

第十六条 明确设立分级服务保障机制,针对不同用户群体提供适配的服务内容。国家级平台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全面负责服务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协调,定期举办培训活动,确保各应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履行服务义务,同时承担解决各级各类用户在技术接入方面遇到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需配备相应人员,承担区域内校外培训政策的阐释、机构的管理以及家长学生使用等方面的服务支持。培训机构需设立专门的客服团队,负责解答课程咨询、处理退费请求、受理售后投诉等涉及培训业务的问题。所有相关方均需负责各自涉及内容的服务保障。

各地校外培训监管部门需向全国性平台提供必需的服务支持,并指定专人负责平台运营,确保机制完善。自平台入驻或接入全国平台之时起,相关机构应立即启动客服系统,确保服务与保障的及时到位。

全国平台根据培训机构的运营状况,实时对风险预警模型进行更新调整,实施风险预警的即时提醒。对于那些在接到提醒和督促后仍未进行整改,且风险预警未被解除的机构,将适时发布公开的警示信息。

第十八条,全国平台与资金监管机构共同执行国家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对纳入全国平台监管范围内的培训资金实施实时监督,并且对于通过全国平台购买课程的家委会和学生,提供便利,确保其未消费的课程费用能够顺利退回原支付渠道。

全国平台上的各相关主体及其关联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建并完善严密的信息安全体系,对涉及学生、家长以及机构工作人员等群体的个人信息实施严格保密措施,严禁任何形式的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第三方,同时,数据不得被用于监管职责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全国平台各层级管理机构的首要负责人承担着数据安全的首要责任,必须切实履行数据保护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范使用相关数据。对于违反数据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技术或资源提供者需设立严密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针对包含用户个人资料以及培训机构商业秘密的数据,必须实施特别且集中的保护,从而保障数据的绝对安全、完整以及随时可用。

第五章 拓展应用

第二十条 教育部借助全国性平台及行业团体之力,构建了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校外培训机构的使用状况与行政处罚记录被纳入关键评价标准之中。这些评价结果将被整合进国家信用评价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确立参与学校课后服务项目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名单,需与全国平台上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资质审核,挑选符合规定的机构。学校需根据实际需求,从名单中选择相应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对于在全国平台上表现优异、信用评级较高的优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参与范围。

第二十二条 我们要积极研究校外培训机构智能化监管的新模式,不断引进新的技术手段,如数字货币和智能安防监控等,以此扩大教育监测的应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提倡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行业力量积极参与,无偿提供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所需的资源、技术以及服务支持,以增强校外培训监管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谢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