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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回顾专栏往期内容,本案非劳动争议属民商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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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在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缘由是关于福利待遇的争议,然而,通过审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明确,纠纷的根源实际上是因为《股权激励协议》的执行及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此外,该协议并非原告与雇主直接签订东莞谢岗律师,因此,双方依据此协议建立的法律联系应当视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商业合同关系谢岗镇律师,而非劳动争议的法律关系。
此外,《股权激励协议》的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双方一致认同,由本协议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仲裁。这一仲裁规定是合法且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4款及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若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此类争议便不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之列,且需告知原告依照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鉴于此,本案件不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被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目前,众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新兴科技企业,普遍采用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权或数字币等手段进行激励,这一做法已相当普遍。由此引发的劳资争议和纠纷也日渐增多。一旦出现争议,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便需面临如何解决争议的选择。那么,股权激励是否必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员工福利范畴?股权激励协议引发的纠纷是否必然归类为劳动争议?认定答案是否为“不一定的”需综合考虑股权激励协议的签署方及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在本案中,与原告签署该《股权激励协议》的并非是用人单位,而是该用人单位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冯某。根据法律角度分析,双方所约定的内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股权交易合同,并且明确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尽管该协议旨在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法律角度上,它并非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员工福利所达成的协议条款;由此协议引发的任何争议,亦不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范畴之内。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洽谈和签署涉及股权激励、数字币激励等协议时,务必关注合同签订的主体和关键条款(包含争议解决机制)。只有当雇主与雇员间签订的关于员工福利的协议,才可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福利待遇协议。若出现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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