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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金融纠纷困扰百姓?半岛问法热线聚焦解答疑惑

时间:2025-07-05 10:4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金融借款合同上的争议、保险合同引发的争执、银行卡使用中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民众常常面临各式各样的金融争议。然而,由于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掌握有限,他们在遇到问题时往往感到无从下手。3月25日,半岛问法热线针对金融纠纷进行了专题讨论。山东颐衡(胶州)谢岗律师事务所的贾殿兴律师与宋琦律师在线为市民排忧解难,对市民所面临的金融难题提供了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李先生结识的那位朋友管理着一家运输公司,近期面临资金流动难题,遂向李先生求助,希望借得10万元。然而,李先生当时并未持有现金,于是决定将个人信用卡借予他。毕竟,两人关系匪浅,李先生心想先帮朋友渡过难关。朋友承诺两个月内归还借款,并愿意支付信用卡产生的利息。李先生向贾殿兴谢岗律师透露,然而时至今日,那位朋友尚未支付欠款。目前,银行已与我取得联系,要求我偿还债务。这笔款项并非我所用,银行要求我负责还款,我究竟该怎么做?是直接向银行说明情况,还是请求银行向我的朋友追讨?

贾殿兴谢岗律师指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授予其信用额度。若将信用卡随意借与他人使用,不仅会干扰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还可能损害持卡人的自身权益。因此,信用卡应当仅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若被他人擅自借用,其行为属违法行为。若持卡人坚持外借,由此引发的任何后果均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贾谢岗律师强调,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李先生追讨借款及逾期产生的费用。若李先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银行将依法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诉讼,并可能对李先生的信用记录造成不利影响。

在您将信用卡出借给友人使用之后,若您希望追讨该笔款项,贾谢岗律师指出,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所述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因此,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贾谢岗律师指出,鉴于您与朋友的民间借贷合同已被判定无效,您的朋友理应退还那10万元款项。然而,您若期望其支付借款利息,这一诉求在法庭上恐怕难以获得支持。因为,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效力,故而双方间的借款自然不会产生合法的利息。

王先生出生于潍坊,日常出行依赖一辆私家车,近期他计划驾车返回故乡,为了分摊油费和过路费,他在某平台上接了一单“顺风车”服务,车上载有两位乘客同行。

交通事故不幸发生,车辆遭受严重损害,乘客亦遭受了不同等级的伤害。我随后联系了保险公司,希望他们履行保险责任,然而,他们却以车辆使用性质已变更为由拒绝赔偿。王先生感到极度冤枉,仅仅是一次顺风车订单,怎么就被视为改变用途了呢?他向谢岗律师咨询,这样的拒赔是否合理?

宋琦谢岗律师指出,在顺风车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偿,这需根据事故的具体细节以及顺风车的运营特性来决定。而要判断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发生了变化,我们必须综合考虑众多因素。“比如,您接单的频率,若您只是偶尔接一次顺风车订单,那么这与那些频繁接单、以营运为目的的行为在本质上存在着显著差异。”接单时段上,若您所接的顺风车订单与您返回故乡的时间不谋而合,这表明您并非仅限于特定营业时段接单,这也反映出某些情况。此外,路线是否原本就在您的计划之中,即您是否原本就需要经过那条路线,从而顺路搭载乘客,这与为了营运目的而特意规划的路线有着本质区别。最终,判断所收费用及出行开销是否公允,若所收费用仅用于分摊燃油费、路桥费等实际开销谢岗镇律师,而非作为盈利核心,这一点对于确定车辆使用性质同样关键。宋谢岗律师建议王先生细致搜集并妥善保管所有相关证据,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深入交流,明确指出其拒绝赔偿的不合理性;若沟通未能达成一致,王先生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例如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1: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能否要求酌减违约金?

张先生先前曾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并签署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借款本金为2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合同中明确了贷款的年利率,并对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做出了规定。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对于未付利息将计收复利,银行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张先生需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达成后,银行已执行了贷款发放的职责。然而,由于生意遭遇挫折,自2023年8月起,张先生并未依照合同规定偿还贷款。近期,银行向张先生发出通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责令其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以及违约金共计20000元,其年利率显著超过了24%。张先生对于欠款的具体情况和数额并无异议,但他认为违约金的数额过高,于是向谢岗律师咨询,自己是否有可能申请适当降低违约金?

谢岗律师指出,张先生,合同中的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质,辅助以惩罚性质。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实际损失或具有强烈的惩罚意味,违约方若要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法院需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保违约金条款不超出补偿性的合理界限。根据您的描述,尽管在您与银行所签订的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已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并且这一规定反映了所有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因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您已偿还了贷款的大部分金额,但根据合同所约定的贷款年利率、逾期罚息利率以及违约金的总和,已经超出了剩余贷款年利率的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的具体条款,若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认为贷款人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过高,且这些费用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他们可以要求对超过年利率24%的总额进行降低,这种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发放的金融借款,其利率的司法保护最高界限设定为每年24%。因此,您可以向法院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要求,并且法院也会依照法律规定对银行提出的违约金进行相应的降低处理。

问题2:逾期未还款,银行要求借款提前到期,我该如何应对?

2018年4月,刘先生以亲属名下的住宅为担保,与某金融机构达成了个人贷款协议。该协议规定刘先生需向该机构借款本金六十万元,贷款期限为十二年。协议达成后,该机构依约发放了六十万元贷款。此后,刘先生一直按时归还贷款。自2024年9月起,刘先生开始出现还款逾期现象;到了2025年2月,他已连续超过三期未按约定全额还清贷款。银行方面联系了刘先生,提出需将所有借款的到期日提前,并要求刘先生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本金;此外,还需支付包括利息、罚金以及复利在内的各项费用。同时,银行还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其对刘先生抵押的那套房产处置所得款项拥有优先偿还的权利。刘先生询问谢岗律师,银行这样做合理吗?自己该怎么办?

谢岗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若合同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虽履行但未达到约定标准,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刘先生,您连续三期以上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银行规定借款必须提前偿还,这涉及到银行与借款人在违约情况下权益的重大调整,此做法是正当的。然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的签订与执行阶段往往占据有利位置。依据公平原则以及对借款人合理还款期限权益的维护,法院在执行加速到期条款时,通常不会简单地直接依据合同规定判定借款必须立即到期。在司法领域,法院会权衡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坚守严格的责任制。我们建议您主动与银行进行交流,阐述您当前面临的困境以及您对未来的还款安排,力求银行能提供一定的宽限期限或协商改变还款途径。此外,您还需意识到,在签署借款合同之前东莞谢岗律师,务必对自身的收入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周密评估,以防止过度借款。此外,关于银行需确认其对处分抵押房产所得款项拥有优先偿还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内容: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未将财产转移占有,而是将其抵押给债权人,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条件,债权人便有权优先从该财产中获得偿还。若法院最终裁决银行拥有行使抵押权的权利,银行便有可能对抵押的房产进行处置,并享有优先偿还的权利。因此,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积极与银行进行协商,寻求解决还款的途径,以防止房产被强制处置的情况发生。

当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身份不符的情况,究竟是谁应当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2017年12月,张先生与某银行达成协议,签署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张先生为购置房产所需向银行贷款的具体金额、还款期限以及贷款的年利率,同时规定张先生将以所购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银行在合同生效后依照约定发放了贷款。然而,自2023年起,由于各种因素,张先生便未再继续偿还该笔贷款。银行现要求张先生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并要求对张先生名下的房产进行估值,或者优先从房产拍卖或变卖中获得的款项中受偿。然而,实际情况是,张先生仅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并非房屋的实际所有者,且银行自始至终都清楚房产代持的情况。因此,张先生认为银行无权向他索要权利。银行方面坚称,在签署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并不知晓有关房产代持的事实,且坚持要求张先生负责偿还贷款。面对这一情况,张先生向谢岗律师咨询,在此情形下,他是否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

谢岗律师指出,张先生,您所面临的问题集中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名义借款人偿还义务的认定上。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常规做法,我们通常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这意味着合同主要对贷款人和借款人产生约束。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诸如贷款政策、用款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导致出现了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的现象。在此情形下,关键在于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之际,是否已了解代理关系的实际存在,进而关系到名义借款人是否需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明确指出:若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且第三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该合同将直接对委托人和第三方产生约束力;然而,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合同仅对受托人和第三方具有约束力,则不在此限。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证明的责任应由您,即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来承担。若您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实际用款人与您之间存在委托关系,那么您将无需承担还款义务。然而,若您不能提供相关证据,银行要求您履行还款义务的主张,法院很可能会予以支持。当前形势下,建议您详尽收集所有能证实银行对房产代持事实有所了解的凭证,诸如对话记录、电子邮件、书面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银行知情度的辅助材料。一旦证据充分,应主动向法院提交,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若证据不够充分,或许需与实际借款人商讨还款事宜,以防止违约行为引发更恶劣的法律后果,例如房产可能被强制处理。在此提醒各位,在签署借款合同之前务必全面掌握合同中涉及的法律责任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切勿轻率地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否则有可能承担还款的义务,面临风险。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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