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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会计主任被调岗至社区运营官,拒绝后遭辞退,最终结果如何?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
男子由会计主任调岗至社区运营官,
于某日被安排干了一天保洁的工作,
认为公司是变相逼他离职,
遂拒绝调岗,
并在原工作岗位打卡出勤。
公司多次发送返岗通知书无果后,
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
双方闹至法院,
案件经由一审、二审,
最终结果如何?
事件回顾
李某同江苏无锡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协议东莞谢岗律师,担任会计主管职位。协议第二条款第二项中说明,企业会依照自身运营状况,并结合李某的能力水平及工作成效,调整其工作职位和具体任务,李某有权表达个人看法,不过必须遵循公司的决定。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企业致信李某,告知因企业运营进步,决定让其从会计部门调任至事业部某项目社区运营负责人职位,职位变动后薪资福利维持原状,责令其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前到新职位上班,若逾期未到岗,则按无故缺勤处理。
李某接到消息后,在某个项目上工作了数日,觉得该岗位任务同他原先担任会计主管时的职责大相径庭,因此对调任的合理性表示怀疑,后来他利用企业内部网络平台,向一些负责人表达了不同看法。
2023年2月1日,李某反映某项目路程较远,感觉实际待遇有所下降,而且该项目是B公司的管理区域,他询问调动过去是否需要重新签协议,李某说B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附属机构,合同主体没有改变,工作安排在公司业务安排之中,李某还说他前一天被安排做了一天的清洁工作,公司这是在变相促使员工离开。
2023年2月2日到2月20日,李某在原先的职位上记录了出勤情况,他解释说因为单位没有布置任务,所以他就在那里自行等待。
宋某利用内部系统向李某递送了工作召回函,李某明确表示不认可岗位调整安排,他坚持在原先的职位上班,这种情形不应视为缺勤。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单位因为员工缺勤,发出终止劳动关系公文,确定当天终止与李某的工作关系。
李某觉得公司调岗不合法,因为调动工作不应改变职位的基本性质,他新岗位的工作任务,比如处理业主投诉、检查园区等,和他原先的会计工作差别很大,甚至要求他做清洁工作,于是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金额为.08元。
法院审理
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并无不当
一审: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并无不当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者的工作权利和公司的用人决定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维护。公司确实因为业务活动要求变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是公司用人决定权的重要方面,员工对于公司合理的调整需要给予支持,这也是工作关系人身依附性的具体表现。
这份合同里,企业与李某明确了劳动关系,李某被指定为财务主管职位,企业有权依据自身运营状况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具体任务,李某可以提出个人看法,不过最终还是要听从企业的决定。公司股东构成出现变动,业务领域有所调整,为适应各物业服务项目人员数量增减状况,公司对相关员工的工作地点进行了重新配置,所有调任地点均位于城市区域,员工需对此表示理解并予以配合。
李某于二零二二年上半年获得B-的考核等级,他本人签署了确认考核结果的文件,表明其工作表现有待提升,之后在与李某的交流中,明显看出他无法胜任当前职责,因此公司对其职位进行了重新安排。虽然调动文件上写明新职位是某项目社区管理者,这个头衔和原来的会计主管不一样,具体要做的工作也没有说清楚,李某对此表示反对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这家单位屡次将返岗告知书交给姓李的人,不少告知书里面清楚写着他调整后的职务是会计主管,具体工作要求包括岗位说明书中第3点、第7点和第9点,面对这种情况他应当去新位置上班,如果发觉调整后的任务和原先会计主管的职责差别很大,可以再和单位商量处理,不能采取不上班来对抗单位的职务变动通知。
公司发布的调任公告中清楚说明李某调任后的薪资福利维持原状,并且多次通过重返岗位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李某前往新职位报到,同时强调新职位的职责范围在原先职位说明书中所列职责之内,但李某始终未到新职位报到也未提供实际劳动,公司依照员工守则中关于缺勤的条款,在执行通知工会流程后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此行为符合规定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现行劳动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企业更改员工的工作职责与薪资待遇。企业若要合法地变更岗位或调整薪酬,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劳动合同或内部规章需有相关条款规定,其次,岗位变动必须合乎情理,防止出现不合理的岗位调整情形。若工作变动确因业务运营必要,且未存心借调职之机迫使员工离职谢岗镇律师,调前调后薪酬状况相差无几,职员须遵从安排。倘若职员拒绝执行,雇主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这份合同里明确提到,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李某的能力表现调整他的工作位置和内容,李某可以提出看法,但必须听从公司的决定,这个条款双方都同意了,而且这次调整工作并不改变合同本身,岗位和工资待遇也没有变差,一审法院觉得这个调整合情合理,我们法院也这么认为。此外,公司依法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
因此,初级审判机关认定该物业管理公司解除合同是正当的,并且没有错误之处。上级法庭裁定撤销上诉,确认原判决有效。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有权对员工进行合理调岗,
员工在知晓情况下也应服从安排,
不能任性而为。
企业健康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需要双方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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