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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调岗致劳动者离职,需支付经济补偿?黄石中院审结相关案件

时间:2025-08-28 23: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通讯员 姜蕾 尹君

雇主未经与雇员商议,随意更改雇员的工作岗位,致使雇员被迫离开,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最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因雇主单方面调整岗位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二零二二年六月,王某同某保险公司缔结了《销售类劳动合同》,协议中说明:王某愿意按照某保险公司的需求负责保险销售工作,王某也表明某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企业合理的经营状况,对工作项目(职位)进行适当且必须的变动。王某进入公司后,持续负责销售信贷险业务。到2023年10月,那家公司通知职员们需要变更业务类型,王某随后接到任务负责推销汽车保险。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王某致信某保险公司,请求公司书面说明工作调动及原部门业务终止的缘由,并明确调任后的工作场所、薪酬体系、职务范围、具体任务、各项福利等细节。某保险公司未予回应。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王某又向那家保险公司递送了《通知函》,指出那家公司没有准时全额发放职工薪酬,要求企业补齐薪资,并且如果企业坚持要调整岗位,务必以书面形式清楚说明新岗位的工作时段、工作事项、薪资标准等。然而,这份《通知函》依旧没有收到回音。

几天之后,王某给某保险公司递交了《通知书》,指出公司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承诺提供劳动保护措施和必要的工作环境,也没有准时足额发放工资,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因此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就拖欠的薪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失业保险问题,先后申请了劳动仲裁和提起了法律诉讼。

在处理未支付薪资及失业保险相关事宜时,一审法庭已经审理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均未对判决结果提出申诉。然而,就经济赔偿金事项,某保险公司方面表达了不满,并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黄石中院认定,此案为王某自行终止劳动关系东莞谢岗律师,其作出决定是因为某保险公司调整岗位,王某主张某保险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工作保障和条件,也未准时足量支付薪资。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王某依据前述理由独自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构成用人单位须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王某原先售卖的是信贷保险,现在改为售卖汽车保险,虽然两者都属于保险业务,但售卖的险种不一样,会导致具体的业务范畴、服务对象、工作职责等方面都有显著差异,也就是说工作性质会发生根本性改变,这属于工作调动,因此不能因为都属于销售保险就忽视险种差异,从而认定工作位置没有变动。

其次,企业有权依照自身经营状况变更员工的工作职责,不过这种变动必须具备合理性,相关《销售类劳动合同》对此也有明确条款:对工作职责(岗位)实施“恰当、必需”的变动,关于这一合理性的评估,除了要审视变动权限的依据及变动的缘由等合理性要素外,还需考察变动流程与变动事项是否恰当。在执行调动岗位的流程时,企业单方面变更岗位前,需要详尽说明调整岗位的缘由,以及岗位变动后的薪资福利情况,并给予员工一段合理的思考时间,同时要重视收集员工的看法,与员工进行深入的沟通,针对员工反映的问题给出回应和恰当的说明。

审查岗位调整事项时,需评估新岗位的工作场所、工作方式、工作时段等变化,是否会对薪资待遇及其他劳动条款造成显著改变,若存在不利调整谢岗镇律师,企业是否给予必要的支持或补偿。

这个案例里,尽管那家保险公司声称依据政策对初始销售的险种进行了变动,然而,应该还有其他好几种险种的销售职位提供给工作人员挑选。而它没有同劳动者仔细商议,就擅自把员工的工作地点变更为车险领域,并且当员工询问新岗位的报酬条件等事项时,那家保险公司到现在还没有给出清晰的答复,让员工无法判断这种调动工作是否对自己不利,以及那家公司是否已经准备好相应的帮助和补偿措施,那家公司也没有足够的凭据证明调动工作的合理性,因此,应该认定那家保险公司的调动工作行为是不恰当的。

王某因为公司强行变动其工作岗位,与某保险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这属于公司需要给予赔偿金的情形,因此支持了法院原先的判决,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58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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