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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入职星耀科技后又入职对手公司,竞业限制纠纷引仲裁诉讼?

时间:2025-10-11 21: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基本案情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李翔(化名)加入星耀科技公司(化名),负责电致伸缩换能器的研发与制造,后来被任命为生产车间主管。

二零二二年五月,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合同,明确李翔离职后三年之中,不可以从事与星耀科技业务相关或类似的行业。倘若李翔违背了这项约定,愿意按照离职前一年薪酬总额的三倍支付违约补偿金,同时将所有收益全部退还给星耀科技公司。二零二三年十二月,李翔自行提出了辞职申请。

二零二四年六月,星辉企业察觉到李翔加入了对头机构并且从事相似工作。星辉企业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李翔赔偿损失二十一万元、退还获利十万元还要继续遵守不竞争条款。争议处理机构做出判决后,双方对判决都不满意,分别向审判机关提起了诉讼。

李翔在星耀科技公司任职期间,企业多次安排他前往外地进修,同时创建了涵盖李翔以及若干高校学者在内的微信沟通平台,合力探讨电致伸缩换能器的关键技术工艺。李翔在专家的指引下,完善了一部关于电致伸缩换能器研发制造的技术手册;当生产环节取得成功之后,他负责指导车间员工开展大规模制造。这一情况明确表明谢岗镇律师,李翔在任职期间接触并熟悉了公司的关键技能,属于“具备高级技术能力且承担保密责任的人员”,需要遵守不竞争的约束。

依照“互利共赢”的思路,寿光市人民法院负责案件的人员细致研究了双方的愿望,安排了数次私下沟通的协商过程。其中,针对星耀科技公司,他们明确指出那个竞业禁止合同有不少不妥之处,没有规定补偿费用就被看作是极不公平的,而且三年的竞业禁止时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最后得到的赔偿数额可能比想象中要少得多,建议根据实际受到的损失来适当提出索赔要求。从另一角度来看,针对李翔进行周密的法律层面探讨,他本人确实接触过公司的核心技术,若加入对手公司则属于违背承诺,尽管竞业限制条款有不足之处,但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建议他主动提出赔偿方案。

最后,经过协商,李翔同意分批向星耀科技公司赔偿八万元作为违约金,并且双方决定终止执行原先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法官说法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指出,雇主与雇员可以在工作合同里商定,要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内容。对于有保密责任的雇员,雇主可以在工作合同或保密协议上,和雇员商定不竞争条款,并且规定在解除或结束工作关系后,在禁止竞争的期间内,每月要给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助。若工作人员违背了不竞争的协议东莞谢岗律师,就须依照规定,将应赔偿的款项交给公司。

审判官指出,订立不竞争条款时,必须清楚界定其约束人群,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级领导层、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承担保密责任的人员,如果不是这些岗位的员工,所签的文件或许会失去法律效力,需要小心对待,同时,要关注合同中规定的限制领域、活动范围和有效时限,领域仅应涉及公司的关键竞争性业务范畴,活动范围需与商业机密的竞争利益相关联的地域范围相吻合,有效时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的时间限制此外,对于离职后的保密协议经济补偿,公司应当在劳动关系不再存续之后每月发放,数额通常不低于员工离开前一年内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倘若该数额低于所在地域的最低劳动报酬,则应参照最低劳动报酬来发放。同时,需要留意违约责任条款,倘若约定的赔偿金畸高或过少,审判机关可应一方诉求,依照民法典的公平理念进行适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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