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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及对象详解

时间:2025-10-11 21: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一、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区别有哪些

盗窃罪实施者清楚明白自己是以不被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知晓的隐蔽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谢岗镇律师,这种犯罪意图必须形成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信用卡诈骗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这种故意涵盖了对特定额度、特定时限的清楚认知,以及非法占有的动机。

犯罪构成情形存在差异。盗窃行为须借助隐蔽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涉及恶意透支情形,具体表现为两种状况:其一是透支金额超出核准额度,即便接受催促也拒不归还;其二是透支时间超出约定期限,同样面对催讨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犯罪指向的目标有别于其他罪名。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目标,仅限于行为人犯罪时并不拥有但属于他人的财产,并且信用卡在信用卡诈骗案中仅作为作案手段使用,这是该罪名特有的特征。

法律后果是否存在差异。即便盗窃者取得他人财物后立刻归还,同样属于犯罪行为,归还赃物仅能当作判定刑罚时的参考因素。

犯罪主体存在差异,盗窃案涉及普遍人群,凡达到十六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可构成此罪;而信用卡欺诈案仅限于合法持卡者,骗取信用卡或通过借用、拾获、收买、盗窃、抢劫等途径非正常持有卡的人员,不属于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二、“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

持卡人并非有意占有,申请时资料属实且有偿债实力,只是遭遇重大变故,导致财务状况变差,一时无法还清欠款。

确实主动还清欠款,不仅心中愿意这样做,还主动和银行沟通,认真执行还钱的责任,比如银行职员打电话时会马上接,收到的信息也会马上回,会和银行商量制定分期还钱的方法,还会努力先还掉一部分钱款。

欠款金额不大,透支金额不足一万元,达不到数额巨大的要求,不能构成刑事犯罪。

按时归还欠款。即便信用卡机构已经两次通知,只要三个月内结清透支金额,就不算触犯信用卡欺诈的法律规定。

“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范畴。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包含另外三种类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失效的信用卡,以及盗用他人信用卡。任何一种信用卡诈骗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此外东莞谢岗律师,即便处罚程序终止之后,个人先前借贷的资金依然需要清偿,必须依据原始债务数额、资金增值部分、累积收益、逾期补偿等所有款项合并计算来履行义务,这种沉重的经济负担确实值得深思。

谢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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