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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的重点有哪些?谢岗律师教你行政协议避坑指南

时间:2025-12-09 15: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行政治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协议,是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达成的,具有非比寻常特性契约,它同时具备行政权力以及合同自治层面的双重属性 。

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私人权益的保护。

那么,如何科学、系统地审查行政 协议的有效性呢?

就在今日,北京唐律于法律以及实践层面,将相关法规同司法案例予以结合,进而总结得出了一套条理明晰的逻辑架构谢岗镇律师,以此来帮助行政相对人精准判别协议的合法与否以及能否得以执行。

一、合法性审查:行政 协议的基石

合法性质的行政协议,是首要的审查标准,要从主体这个维度去展开,还要从权限这个维度去展开,也要从内容这个维度去展开,更要从程序这个维度去展开。

(一)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审查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是否具备法定职权。

举例来说,在某市,当城管局签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之际,要去核查其到底有无被赋予管理燃气行业的权力,要是超出权限范畴,那么这份协议就有可能因为主体不具备资格而归于无效。

同一时间,协议的另一方要拥有对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像是企业有没有进行合法注册,个人有没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权限行使是否合法

行政机关签订协议的行为必须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

比如,《政府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作出规定,特许经营协议要依照特定法律授权来订立,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经过授权就私自签订这类协议,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越权这样的行为。

除此之外,要留意是不是有这么一种状况,就是那种“以协议取代法定职责”的情况,比如说呀,本来应该借助行政处罚去处理的问题,结果却是采用协议方式来规避法律程序。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说,征收补偿协议里的补偿标准要是比法定的最低要求还低,又或者PPP协议中规定政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违反财政风险管理规定的情况),那么都有可能致使条款没有效力。

与此同时,需要对“效力性强制规定”跟“管理性强制规定”作出区分,违反前者,也就是像禁止性条款这类规定,必定无效,而违反后者,也就是似报备程序要求这种规定,则能够借助补正来恢复效力。

(四)程序是否正当

行政协议签订,要依照法定流程来进行,像公开招标是其一,专家论证也包含其中,公众参与同样是需遵循的流程要点 。

假如,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未曾开展听证,或是欠缺公示,那么就极有可能因为过程违法这一点,继而被予以撤销。

此外,协议形式是不是符合要求,像是是不是采取书面形式,是不是经过法定审批,这也是审查重点。

二、内容有效性:权利义务的清晰界定

协议内容的有效性审查聚焦于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与可执行性。

(一)条款合法性与合理性

协议条款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公共利益。

比如说,政府跟开发商所签订的协议当中约定了“免除环保处罚”这样的条款,由于违背了公共政策所以是无效的。与此同时,这个条款必须要具备合理性,就像特许经营协议里的收费定价需要符合成本监审标准一样呀,要防止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二)权利义务明确性

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要在协议里清晰界定出来,避免因为条款模糊,从而引发履行方面的争议。

举个例子来讲,PPP协议当中,需要明确政府付费的机制,还要明确绩效考核的标准,以及项目移交的条件等这些核心条款,以此来防止后续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

(三)可执行性与实际可行性

还要着重审查协议内容是不是具备现实可操作性,举例来说,有某生态保护协议规定“恢复湿地至百年前的原本面貌”,要是缺少科学依据或者技术可行性,就有可能致使协议没办法履行进而失效。

除此之外,需要着重留意的是,协议有没有设定清晰明确的违约责任,以及有没有争议解决机制,比如说仲裁或者诉讼方面的条款 。

三、意思表示真实性

协议具备有效性,有赖于、取决于双方意思的表示,此表示要真实,且是自愿做出的。另外必须排除欺诈产生的瑕疵,还要排除胁迫造成的瑕疵,以及重大误解引发的瑕疵。

(一)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

要是说,行政机关凭借职权方面的优势,去胁迫对方签订协议,或者是一方运用虚假陈述的方式,诱导对方进行签约,那么这样的协议,就存在着可能会被撤销的情况。

比如,企业由于政府发出威胁,称如果不签订协议,就会吊销执照,从而被迫签订了协议,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够主张该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二)是否基于重大误解

要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是误解从而致使协议内容呈现出显失公平的状况,那么受到影响的一方能够请求变更,或者是撤销 。

比方说,有一家企业啊,错误地把“临时用地”理解成“永久用地”了东莞谢岗律师,然后就签订了投资协议,在这之后呢,它能够主张存在重大误解。

(三)是否受到不正当影响

得去审查一下,在协议签订的这个过程当中,是不是存在着贿赂这种情况,还有利益输送这类不正当的行为,而这样的协议呢,有可能因为违背了廉洁性方面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

四、公共利益考量:行政 协议的终极目标

行政协议的关键之处在于达成公共利益,它的效力审查要对公益与私益予以平衡,进而防止协议致使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害。

(一)是否符合公共目标

该协议的目的,其必然是要去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像基础设施建设这一方面,还有环境保护这一领域,以及社会保障这类情况等。

例如此种情况之下,某政府同开发商所签订的协议当中,是涵盖了“优先保障商业利益”这样的条款的,要是对公共服务功能予以削弱,那么就极有可能因为偏离了公益目标,从而导致该协议效力归为无效。

(二)是否侵害第三人权益

需评估协议是否对未参与协议的第三方造成不利影响。

作为例子的特许经营协议,它将其他一同竞争的对手方排除在市场能进入的范围之外,这样的情况有可能违背了公平竞争所遵循的原则,所以势必要借助听证的程序来平衡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三)行政优益权的合理行使

行政机关于协议里常常拥有优益权,像是单方变更权、解除权之类 的,然而其进行行使之时无疑得去遵循“比例原则”,也就是只可以是在公共利益达至必要,并且对私权造成的损害是最小的这个前提条件之下才能够行使 。

比如,要是政府因为城市规划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从而需要解除协议,那么就得给予合理的补偿,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司法审查的实践路径:法律适用与案例参考

于司法实践当中,法院针对行政协议效力展开的审查,遵循着“行政法 + 民法”这样的双重规则,并且结合典型案例进而形成裁判标准。

(一)法律依据的综合适用

1. 于行政法范畴而言:按照《行政诉讼法》第75条所规定的有关“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认定基准,以及司法解释里所罗列的无效情形(像是主体不具备资格、内容没法施行等)。

2. 从民法的角度看:参考《民法典》中合同编里有关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能够被撤销的相关缘由,以及违背强制性规定的那些无效条款 。

(二)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

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思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就像“亚鹏公司案”那样)确立而成。举例来说,有某特许经营协议被确认无效,这是因为它未曾进行公平竞争程序呢,在此过程中法院着重强调了程序正义对于协议效力所产生的影响 句号。

(三)审查步骤与要点总结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按以下步骤审查:

第一步:主体与权限合法性审查;

第二步:内容与程序合法性审查;

第三步:意思表示真实性与自愿性审查;

第四步:公共利益与第三人权益评估;

第五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补充审查(如合同无效情形)。

结语

行政协议有效性审查,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兼顾“合法性底线”,还需要兼顾“契约精神”,要在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对于各方主体而言,于实践当中,应当着重关注协议签订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以此来保证程序具备正当性,内容符合合法性,意思表示呈现真实性;而当纠纷出现的时候,能够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去寻觅司法救济 。

只有这样做,才能够全面并且充分地将行政协议在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治理之中的积极作用给发挥出来。

本人北京唐律乃是名校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硕士学位后来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某部委任职,多次获得法治日报采访机会,专注于行政案件以及黄赌毒案件,将“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当作使命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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