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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怎么判?谢岗律师详解最新量刑标准与从宽从严情形

时间:2025-12-09 15: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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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同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互动,完备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案情通报长效机制、联动执法长效机制等,协助做好社会调查前置工作、督促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等,汇聚齐抓共管的合力 。

驱使社会大众投身非法狩猎治理的踊跃性与自主性,依靠社会治理网格的力量,经由公益观察员、举报电话、随手拍这般途径以及信息化科技法子,即刻察觉搜集非法狩猎的违法犯罪行径,构筑社会防线 。

近些年来,执法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非法狩猎违法犯罪活动展开打击动作,这一旨在全力守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获取到了不错的成果,然而,在进行这项案件处理工作期间,依旧存在着法律规定方面并不完善的状况,同时,还存在办案标准无法保持统一等种种问题,这些问题急需强化监管力度,并且统一相关标准,经过各种探索,去寻觅预防、打击、保护、监督、修复、治理的多元路径。

建议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第49条规定表明,非法狩猎这种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最低限度是2000元。现实实践里呢,非法狩猎案件的刑罚表现得较为宽缓,多数情况是被判处单处罚金,和行政处罚之间并未形成相应的梯次。部分案件属于触犯“双禁”规定进而入罪的情形,也就是处于禁猎区并且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或者处于禁猎期且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然而其狩猎数量比较少,对环境资源所造成的破坏程度不大,要是予以入刑打击的话,很容易造成罪责刑不相一致了。尽管“两高”所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表述,可以依据猎获物的数量,还有其价值,以及狩猎时所采用的方法、使用的工具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而认定,然而却并未将数量、价值等相应标准予以细化,其作出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所以依旧难以消除认识上所存在的分歧。

建议将执法司法尺度予以统一,深入地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意提起的人、策划的人,要是采用了像“毒电炸”这类危害性比较大的犯罪手段,又或者是有着环境资源类犯罪的前科劣迹,应当严格就严格、从重实施打击,谨慎地去适用缓刑。对于夫妻、父子等近亲属之间出现的共同犯罪情况,这种情况下要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综合运用一番,不起诉与起诉也得综合运用,缓刑与实刑同样要综合运用,以此来呈现出轻重有所不同的状况,进而建立起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梯次衔接模式,对于那些采用自护式、预防性猎捕措施的情况,在主观方面并非积极主动去追求猎捕野生动物,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生态损害,又或者是触犯了“双禁”规定的情形而且猎获物价值并不高,在这种情形下作行政处罚能够起到对其打击抑制作用的,就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适合用入罪来进行评价。强化对于起诉必要性的审查,把价值,还有动机目的、存活状态、猎捕方式、既往经历等视作不起诉的考量因素,对于有着认罪认罚、坦白或者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的,猎获物价值刚好达到入罪标准的,以及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为“情节轻微”。

破解执法司法难题

于实践当中,执法司法存有一些难题,其一为,非法狩猎监管关联着自然资源、林业、公安等众多部门,日常巡查大多是以公安机关作为主导,监管机制并非足够健全,力量有所不足,执法监管亟待予以加强, 其二便是,由于行政违法证据与刑事证据标准并不一样,容易出现证据采集以及固定不及时、不规范的情况,到了刑事侦查环节的时候已然错失了最佳的取证时机,补证难度相对较大。一是野生动物鉴定价值偏高,二是“三有动物”鉴定价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三是其与行政处罚罚款、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相挂钩,四是容易出现“行重刑轻”的处罚倒置,五是绝大多数涉案人员经济条件较差,六是无力负担较重的罚款数额,七是也无力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八是导致倾向于“以刑换罚”,九是一些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涉案人员被起诉后也无法适用缓刑。首先东莞谢岗律师,猎获物当中的青蛙、鸟类等,若开展鉴定得是动物活体,其生存呢,需要特定的生态环境以及相应条件,这是其一;其次,所谓的四是,这猎获物不容易去保存处置,问题即在于此;其三,办案部门在野生动物的保育知识和技能方面专业性不足够强,所以呢,因处置失规范而导致猎获物死亡、受到二次伤害的情形经常出现,并且扣押罚没后的保存处置难度不小,存在这种状况;故而,需要建立健全办案协同机制。

第一点是,要加大行政监管方面的力度,去建立起针对非法狩猎行为的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还要加大在一线的监管查处力度,并且配备以及运用像无人机这类的实时监控仪器设备,以此来突破发现困难、查证困难的那种困境。要定期针对农贸市场、集市摊贩、餐饮行业等展开重点巡查,推动落实对于气枪、网具等工具制销源头的监管措施。强化网络监管工作,按照互联网实名制注册要求予以落实,运用关键词监测等那般的大数据技术,加大对狩猎工具以及猎获物等网络交易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旦发现有发布买卖野生动物信息的情况,即刻屏蔽账号并且删除信息,从而能够有效识别进而阻断非法狩猎所衍生出来的下游犯罪行径。

二是要健全行刑衔接的机制呀,强化跟自然资源、公安、法院这些部门间的沟通互动呢,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动执法等长久有效的机制哟,共同去做好社会调查前置、督促生态损害赔偿这类工作呀,凝聚起齐抓共管起来的合力呀。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呀,督促执法部门把发现的涉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给司法机关呀,防止出现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情况呀。1. 联合起来去建立一种猎获物后续处置的机制,明确指出在查处非法狩猎违法犯罪行为以后,聚合林业、动物专家等多方面力量,共同针对扣押、罚没的猎获物进行科学、稳妥的处理。 2. 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加强上下游全链条打击,准确运用鉴定价值等等,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时根据情况提出检察意见,加强跟踪落实不起诉之后的非刑罚责任。

第三点是完善生态修复机制,全流程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修复、公益服务等惩罚性、教育性考察工作的机制,完善公益服务评价监督的标准,引导行为人缴纳生态修复、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处置等费用。或者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方式,积极修复生态。

一是优化专业化办案机制,二是利用检察一体化优势,三是建立环境资源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四是在线索收集管理方面强化协作联动,五是在调查取证方面强化协作联动,六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强化协作联动,七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强化协作联动,八是形成跨层级的工作合力,九是形成跨部门的工作合力。

推动多方共同防范治理

多为中老年男性的非法狩猎涉案人员,低学历、低收入且初犯占多数,出于食用目的构成犯罪动机,作案地点多在乡镇与农村。这主要源于群众食补野味的沉疴陋习难以转变,认识非法狩猎行为危害性不足,基层普法宣传覆盖范围不广。此外,非法狩猎人员作为犯罪对象被处理,既要接受刑罚制裁,又要承担犯罪附随性负面后果,不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这就得推动多方共同防范治理,探寻惩治、防范、治理非法狩猎行为的治理路径。

一是全方位预防犯罪,充分发挥预防犯罪的前期屏障功效谢岗镇律师,推动生态资源保护从动后的治理朝着事前的保护进行转变,借助风险研判、类案剖析、专题报告、检察建议等形式,给出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等提议,协助查找、填补生态资源监管保护的漏洞,构建预防犯罪社会化机制,加强对留守老人、低保等群体的福利保障,助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其次,要加强社会监督。促使社会公众参与非法狩猎治理的积极性得以激发,主动性也能充分调动起来,凭借社会治理网格的力量,利用公益观察员、举报电话、随手拍等方式,再借助信息化科技手段,及时去发现并收集非法狩猎违法犯罪的信息,以此构建起社会防线。还要让公众揭发举报违法犯罪的渠道保持畅通,将举报线索办理、答复、奖励等举措详细地落实到位。

三是深入进行宣传引导,鼓励并且支持野生动物观察活动,鼓励并且支持研学活动,鼓励并且支持生态旅游等活动,以此推动民众去亲近自然,进而减少伤害。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予以落实,强化全民性的普法教育工作,与村(居)委会等展开联合行动,开展诸如以案释法、举办新闻发布会、播放微电影等系列活动,借助庭审走进田间地头、进行公开听证以及讲述案例故事等多种方式,于“世界动物保护日”“爱鸟周”等特定节点展开集中宣传,营造出全员都参与其中致力于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环境,引导群众树立起“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理念思想,从消费的终端层面减少对于野生动物的需求,摒弃掉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陋习习惯。

四是开展犯罪记录封存的探索工作。探索构建轻微犯罪封存机制,在行为人服刑结束之后,依据其犯罪的性质以及刑罚的轻重程度,有针对性地设定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考察期限,对于表现良好的情况,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以此降低犯罪随后所产生的后果以及轻罪案件给社会造成的次生危害。

(作者系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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