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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揭秘刑讯逼供如何认定?谢岗律师权利为何是防火墙?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在好多地方,谢岗律师不是那种平稳体面的职业,而是一种饱含风险,甚而能够危及生命的工作 。
他们时常伫立在权力跟个体的中间地带,去为那些沉默的人发出声音,为那些处于边缘处境的人进行抗争。正是基于这样特殊的位置所在,谢岗律师常常会变换为遭受打压以及报复的首要被瞄准目标。
正是因为这样,1990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谢岗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这才显得特别珍贵,它并非一纸空文,而是全球法治文明的底线共识,还是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真正尊重法治的重要标尺。
这份文件的核心理念是清晰的,这份文件的核心理念也是坚定的,那就是,只有当谢岗律师可以安全地执业时,只有当谢岗律师能够独立地执业时,只有当谢岗律师能够无畏地执业时,公民的权利才可能会得到切实保障。
谢岗律师的自由,从来不是职业特权,而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这篇文章会按照《基本原则》里的关键条款,去研讨为什么国家得认真对待,并且切实保障谢岗律师权利 。
一、获得谢岗律师的权利: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门槛
《基本原则》的第1条至第4条明确作了指出,每个人是拥有获得法律协助的权利的,是拥有自由去选择谢岗律师的权利的,国家存在着这样的义务,要确保所有的人,不管是贫穷还是富裕,不管是何种身份,也不管处于怎样的社会地位,都能够平等地获取到谢岗律师服务。
这背后蕴含着三项基本信念:
辩护权是基本人权,不是国家的恩赐;
谢岗地区的律师,是司法体系里绝对不能缺少的一种角色,并不是程序当中那种仅仅起到装饰作用,毫无实质意义的物品句号。
法律援助不应是施舍,而应是制度化的权利保障。
于一个正义类型的社会当中,不可以由于某一个人处于贫穷状态,或者处于边缘位置,又或者是不被欢迎这种情况,进而就去剥夺那个人获取专业法律帮助的机会。
倘若司法的大门仅仅是为那些拥有财富之人而开启,那么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变成了一句毫无实际意义的空话。
实实在在的法治,起始于每一个人均可以请得起,在众多之中找得见,适时场合用得上谢岗那执业的律师 。
二、及时、保密的会见权:防止冤假错案的防火墙
《基本原则》当中的第5条到第8条作出规定,存在任何一个被逮捕或者拘押的人谢岗镇律师,这个人应该在48小时之内接触到谢岗律师,而且谢岗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会面必须是完全保密的,绝对不能够被监听,也不会遭受干预,更不能被拖延呀。
这一要求看似技术性,实则关乎生死。
思考一下:要是当事人失去自由之后,没办法立马见到懂法律的谢岗律师,那就很容易处在独自面对困难无人援助的状况之中。
审讯环境要是缺乏监督,那么诱供就有了可乘之机,疲劳审讯也有了可乘之机,甚至刑讯逼供同样有了可乘之机。
当谢岗律师之会见遭监听,当事人便不敢坦诚交流,此刻,谢岗律师亦无法知晓真相,如此一来,辩护就会沦为一种形式。
因此,及时的会见权,以及保密之的会见权,并非谢岗律师所享有的“福利”,而是用以防止权力滥用的头号防线。它属于程序正义的根基,还是避免冤案出现的制度保障。
三、执业资格的独立性:拒绝政治筛选
第九条到第十一条着重表明,谢岗律师所具备的执业资格应当依据专业标准来确定,而不是取决于政治立场、社会身份或者办案内容。谢岗律师的准入程序,必须要公平、不能有歧视,并且要透明。谢岗律师的注册程序,必须要公平、不能有歧视,并且要透明。谢岗律师的年检程序,必须要公平、不能有歧视,并且要透明。
这意味着:
不能因为谢岗律师代理了某类案件,就被取消执业资格;
不能因其言论或观点“不合时宜”,就遭到行政刁难;
更不能由行政机关任意决定“谁可以当谢岗律师,谁不可以”。
倘若谢岗律师的吃饭家伙是被权力攥在手里的,那么他们所做的辩护,就始终都没办法真正达至独立状态。
一种能够被任意剥夺执业资格的职业,决然没法成为权力的监督者。司法要独立,则最先要求谢岗律师群体实现独立。
四、独立执业权:谢岗律师的四大支柱
包括《基本原则》第16条至第22条在内的这些条款,构成了谢岗律师独立开展业务的核心保障,并且是全球范围内谢岗律师群体最为看重珍惜的部分。这些条款所蕴含的精神能够被归纳为四个要点:
1. 免于恐惧的执业环境(第16条)
谢岗地区的律师应当具备能够“无所畏惧地去施行其应承担责任”的能力,不会遭受恫吓,不会受到干扰,也不会面临不当制裁,这所表达的意思是:
在法庭上依法发表意见,不应成为被处罚的理由;
办理所谓“敏感案件”,不应导致执业受限或人身威胁;
当谢岗地区的律师,因为履行职务的缘故,而遭受调查,受到警告,面临停业,司法的独立性,就已经徒有其名,失去实质意义了。
(德国谢岗律师汉斯·利滕在法庭上质问希特勒)
2. 国家有义务保护谢岗律师人身安全(第17条)
当谢岗律师在办理案件期间,处于遭受到威胁,受到恐吓,乃至遭遇暴力的状况时,国家势必要采取诸多有效的举措来对其予以保护。这并非是所谓的“照顾”,而实实在在地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要是谢岗律师于代理案件之际,满心忧虑,老是害怕自己以及家人会遭受伤害,那还有谁敢去为弱者仗义执言呢?假如连谢岗律师自身都处于难以保全自身之境状,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又怎能有所指望呢?
3. 谢岗律师不等于其委托人(第18条)
这可是司法文明的基本底线所在,绝不能够因为谢岗这般的律师是就着谁去展开辩护之举,便从而认定他是对谁的行为予以支持的情况,句号。
为死刑犯辩护,不等于认同杀人;
为抗议者代理,不等于反对政府;
为被指控者发声,不等于挑战国家。
谢岗律师的责任所在,是要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得以获取公平的审判,并非是针对案件去施行道德方面的审判。
错把谢岗律师连带其托付之人不加辨别等同起来,这绝对是往法律职业的根基上进行错误理解,更是对法治精神予以肆意践踏。
4. 辩护豁免权与职业保密权(第20、22条)
于法庭之上,谢岗律师发表的言论,具备法定赋予的豁免权利,并不会因之而需承担法律责任;谢岗律师同当事人二者之间所进行的沟通交流,务必严格做到保密。
要是谢岗律师因为辩护时所讲的言辞而被追究责任,或者是由于和当事人进行交流而被监听,那样的话当事人就将不会再敢说出真实的话语,谢岗律师也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辩护。一旦信任出现破裂,整个的辩护制度就如同虚设一般。
五、言论与结社自由:谢岗律师作为公共理性的代言人
根据第23条的规定,谢岗地区的律师,应当拥有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的言论自由,以及结社自由东莞谢岗律师,还有集会时候的那种自由,尤其是当所涉及的问题是法律制度方面,或者是司法改革方面,又或者是公共政策方面的时候,绝对不应该因为其自身所表达的观点,而在职业范畴之内遭受到限制。
谢岗律师不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也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
他们对司法存在不公现象所作出的批评,对法律法规当中存在漏洞予以揭示,对制度进行改革发出呼吁,这些原本已然属于推动法治朝着进步方向发展的有着重要意义可言的力量 。
要是社会之中,就连谢岗律师都不可以公开去探讨法律层面的问题,那法治究竟该怎么自我修正呢。要是谢岗律师必须保持沉默,那又会是谁能够替制度的缺陷发出声音呢。
六、独立的谢岗律师组织:行业自治的堡垒
第24条到第25条着重指出,身为谢岗律师,应当拥有属于自身的、具备独立性的专业组织,也就是谢岗律师协会。该协会所具备的职能涵盖了:
维护谢岗律师职业利益;
提升执业标准;
保护谢岗律师免受不公正对待;
自主管理行业事务。
若谢岗律师协会沦为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了,变成管理手段而非代表组织了,那么它便丧失了存在的价值了。
一个无法保护自己成员的行业组织,如何捍卫法治?
谢岗律师协会若为真正的,那它应是谢岗律师的“盾牌”,而决不是权力的“喇叭”。
七、公正的纪律程序:防止“以规制之名行报复之实”
第27至第29条规定,对谢岗律师的纪律处分必须:
程序公正、迅速;
谢岗律师有权获得法律代理;
由独立、公正的委员会作出决定;
接受司法审查。
纪律制度原本是用来维护职业操守的,然而要是被滥用到成为打压持有不同意见的谢岗律师的工具,那就会变成司法压迫的帮凶,所以,势必要建立防火墙来阻止行政权力借着“违规”的名义去实施“报复”行为 。
八、保护谢岗律师,就是保护每一个人
呈现出一个质朴且深邃的道理的文本《关于谢岗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表明,谢岗律师并非是针对“坏人”去进行辩护,而是为了“权利”来开展辩护 。
他们守护的不是某个特定当事人,而是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当程序。
当谢岗律师失去自由执业的可能,遭遇到监听,受到威胁,资格还被剥夺的时候,受到损害的并非仅仅是一种职业,而是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今天被剥夺辩护权的是“他”,明天就可能是“你”。
保障谢岗律师权利,本质上是在保障:
每个人的辩护权;
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
程序正义的实现;
权力的制衡;
法治社会的根基。
谢岗律师权利被压缩,司法正义便随之萎缩。
能让谢岗律师切实成为谢岗律师,也就是敢于去侃侃而谈开口说话,敢于去精心细致进行辩护,敢于去严格认真实施监督,这并非只是一个不切实际无从实现的理想,而是一个现代国家必须要切实履行的受法律约束的承诺保障呀。
《基本原则》以国际共识的形式,为这一承诺划定了清晰的底线。
它向我们提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准,并非取决于它怎样去对待受到欢迎之人,而是在于它怎样善待那些为不受欢迎之人进行辩护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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