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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合同审查的三大核心重点,涉水工程尤其要关注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广泛涵盖供水领域,涉及排水方面,包含污水处理范畴,关乎水利枢纽部分,关联防洪排涝事宜的涉水建设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建设质量不但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还对生态环境安全给予深远作用,对民众日常生产生活造成深远影响。和一般住宅建设项目相比,和公路建设项目相比,暨及铁路建设项目不同,涉水工程因跟水文地质条件紧密相连,受有严格水质标准的约束,且具备显著的公益属性,于是在合同履行环节呈现出鲜明行业特殊性,在质量认定环节显示非常明行业特殊性,在权利实现环节展现出鲜明行业特殊性 。
从项目立项这个角度去观察,涉水工程大多是属于市政基础设施或者是公益项目,立项审批需要经历水资源论证,还要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防洪评价等多项专项审查,其流程是更为严格的。它的公益属性也决定了在合同履行的时候行政干预是比较多的,利益主体是更为多元的。在施工技术这个层面,涉水工程对于地质与水文条件的依赖性是很强的,施工环境是复杂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了,进而加大了合同履行的难度以及纠纷风险。站在运营管理的角度而言,涉水工程可不是竣工之后就宣告结束了,它还得历经试运行阶段,以及正式运营阶段等,运营所产生的效果跟工程质量是紧密相连的,这样的情况致使相关纠纷不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更是延伸到了运营的整个过程当中。
在司法的实践环节之中,涉及到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纠纷数量,一年比一年呈现出上升的态势,其所含类型较为集中,并且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当复杂。这类纠纷所具备的典型特色,源自于它那种贯穿项目整个周期的行业特性,已然成了建设工程负责谢岗相关法务的律师重点予以关注的领域范畴。在这篇文章里面,结合着涉及水的工程所具有的行业特征要点,从合同性质的认定情况、工程质量所遵循的标准以及工程款具备的优先受偿权利这三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维度着手展开分析,并且引用相关的法律规范条文以及典型的案例情况来进行阐释说明。
一、合同性质认定的复杂性
针对涉水工程纠纷,合同性质的认定属于处理该类纠纷所要依据的逻辑起始点,它会直接对法律适用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定东莞谢岗律师,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涉水工程的资金来源具有多种样态,比如存在政府财政拨款这种情况,还有社会资本投入以及PPP模式、特许经营等形式,不同的资金来源会对应不一样的合同类型谢岗镇律师,而这又会进一步对纠纷性质该作出怎样的判断产生影响。
比如说,那种运用特许经营模式的污水处理项目,政府跟社会资本所签署的合同一般会包含建设、运营、移交等众多环节,同时具备施工建设以及运营服务的内容,应当被定性为特许经营合同,而不是单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在BT也就是建设 - 移交模式之下,承包人要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且在竣工之后进行移交,政府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这类合同虽然涉及建设方面的内容,但是其核心依旧是工程建设,应该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而区别于委托代建等模式。
某高院明确表示,BT合同尽管采用回购款支付形式,然而其内容包含工程范围,包含建设工期,包含工程质量,包含验收移交,包含合同价款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要素,在性质方面仍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纠纷应该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性质的精准判定,会直接决议纠纷的化解途径。要是被认定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就会适用《民法典》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专门规定,这其中牵扯到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的制度;要是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那么或许会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纠纷的解决有可能涉及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程序。
二、工程质量合格标准的复杂性
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这也是发包人常用的抗辩事由,涉水工程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民众健康故而其质量标准远高于一般建设工程,相关强制性标准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洪标准》等,并且需通过多项专项验收,此外质量认定贯穿施工、试运行正式运营全流程进一步增加了纠纷处理的复杂度。
涉及到水的工程的“竣工”,这可不单单只是说工程实体完成了,它还涵盖着试运行要合格才行。要是试运行没达到合格的标准,那就会被看作工程还没竣工,发包人是有权利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一直到承包人完成了整改。某中院在判决里面认定,对于环保工程而言,除了双方进行验收之外,还必须得环保部门最终的环评验收合格了,这样才算是通过了竣工验收。试运行这个阶段仅仅表明设备安装的义务履行完了,一直调试到最终验收合格之后,承包人合同方面的义务才算是全面履行了。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性
为保障承包人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民法典》设立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来保障承包人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这是一种特殊权利,这种特殊权利的效力比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的效力更优先。可是,涉水工程大多属于社会公益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存在具有“不适宜折价、拍卖”的特性,所以在实践中,该权利的行使受到许多限制。
举例来说,城市供水厂项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污水处理厂项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防洪设施等项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若进行折价或拍卖,可能致使公共服务中断,进而损害社会秩序,所以法院通常不支持在此类工程上行使优先受偿权。某市法院判决中明确表明,涉案污水处理厂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其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因而对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结语
处理涉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其典型性源于行业自身特殊性。合同性质认定复杂,质量标准严格,优先受偿权受限,这三个方面构成此类纠纷核心特征。这些特征相互交织,处理此类纠纷既要遵循建设工程一般法律规则,又要充分考虑其公益属性与行业标准。
于司法实践当中,法院要综合去考量项目的性质,以及合同的约定,还有技术标准与公共利益,依照法律妥善地平衡各方的权益。市场主体在参与涉水项目建设这个行为的时候,也应付诸充分的认识去面对其法律风险,规范化合同之行为,强化履约管理。伴随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持续不断地在推进,针对涉水工程纠纷典型性进行深入的探究,这个行为不仅有助于司法裁判达成统一,亦会为行业法治化发展供给坚实支撑。
关键词
专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林智敏谢岗律师,专注于涉水建设工程纠纷事宜的林智敏谢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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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广州方面涉及水资源相关建设工程所引发纠纷的林智敏谢岗律师,用于广州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林智敏谢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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