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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的重点:解读EPC中第三方审核预算结算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5-12-09 15: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于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当中,“以第三方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如实结算”此项约定的法律效力,乃是工程领域以及法律界所关注的重点。经由法律、行业惯例以及司法实践等多个维度进行剖析,能够得出如下结论:

一、法律层面的有效性认定

单从法律关系而言,存在有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此合同的价格形式呢,并非明确地呈现为总价亦或是单价合同这样的模式,然而呢,它借由“基准清单造价一经确认便具备约束力、结算的时候综合单价不再进行调整”这样的约定,实际上构建出的是一种以审核之后的清单作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模式 。

如若该审核机制于招投标的阶段当中早已经被当作计价准则明确表示出来,并且投标人是依据这样的准则进行报价而后成功中标,那么在签约的时候按照这个来确定合同的价格,这并不构成对于中标结果的实质性的变更,是合法且有效的。

相反情况下,要是审核机制属于签约之后才新增的,或者是单方强行加进去的,那么就有可能会因为和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从而导致其没有效力。

这一结论,契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当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样的规定,并且,也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里,有关“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的政策导向。

二、行业惯例与示范文本的支撑

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计量规则以及计价方法呀,是受到《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支持的,还允许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清单格式去报价,借着这个形成总价合同的基础呢,并且明确指出价格清单数量仅仅是估算的,只是用在变更和支付时作为参考罢了。这跟“基于第三方审核施工图预算然后据实结算”的操作逻辑是完全一样的,这表明了此类约定是契合行业惯例还有示范文本精神的。

三、司法实践的态度

在司法实践里,法院一般尊崇当事人针对计价方式开展的自主约定,只要这种约定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要这种约定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只要这种约定不会构成显失公平,就会给予认可。

如果是双方一同委托第三方去出具审核报告,并且双方都签字予以确认,又或者是一方单独委托之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追认,那么审核结果能够直接当作结算依据。

与之相反,要是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者在事后并不予以认可,那么单方委托所产生的审核意见,在原则层面上是不具备约束力的。

四、权利义务的边界

? 发包人,拥有这样的权利,即要求承包人去提交施工图预算,其能够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还可依据审核得出的结果,对单价作出调整,进而锁定结算的基础。

? 承包人,负有这样的义务,先是要配合着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接着要接受审核结果的约束,还不得擅自去变更单价。要是承包人拒绝配合,或者事后去否认已确认的基准清单,那么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倘若发包人单方指定审核单位,并且未获得认可,又或者审核程序严重偏离约定,那其主张的结算金额可能不会被采信。

综上所述呢,EPC合同之中有这样一个约定,就是按照第三方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来进行据实结算,当可以满足一些条件的时候,比如说在招投标阶段明示计价规则,还要体现双方共同的意志,并且审核结果作为基准清单被确认,在这种情况下,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具有可执行性,这一约定展现出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风险分配以及价格控制的精细化趋势,它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能够有利于减少计价方面的争执,还能提升结算的效率,是工程领域一种务实且受到法律认可的结算安排 。

上述文章的核心法律依据

文章针对“EPC合同里第三方审核施工图预算据实结算”进行法律效力剖析,主要依据以下这些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司法原则,具体是可以划分成三类。

一、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该条款里面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是判断第三方审核机制效力的核心依据所在。文章依据这个区分了两种情形,一种是若审核规则在招投标阶段已经明示了,并且没有背离中标内容谢岗镇律师,那么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另一种是若该审核规则是签约后单方新增的,那就有可能因为变更了合同实质内容进而无效。

2.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之中的第十六条。

“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之政策导向,经条款予以明确,认可于EPC模式之下东莞谢岗律师,可借由约定使得计价与结算方式得以明确,为“第三方审核施工图预算据实结算”给予合规性支撑,证实此模式契合行业监管要求。

3. 在规定法律问题适用的情况下,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一)。

关于其核心原则里未列明具体条款的这一部分,其中含有这么一条,那就是尊重当事人对于计价方式的自主去进行约定,换而言之,只要当事人所做出的约定并不违法,并且也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那么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认可这种约定所具备的效力的;与此同时,还明确了这样一点,即工程量方面要是存在争议的话,是以签证等书面文件来进行确认的,这一点从侧面支撑了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做出的审核结果是能够作为结算依据的这一观点。

二、关键行业规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为示范文本,文本编号为 GF - 2020 - 0216 。

有着示范文本的情况之下,当事人能够在合同里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这是被支持的,也允许依据经审核的清单来确定合同价钱,并且明确表明“价格清单数量仅仅是估算,用来供变更以及支付参考”。文章凭借这些来论证“第三方审核预算结算”是符合行业惯例的,和示范文本的操作逻辑相契合,具备实践方面的合理性 。

三、核心法律原则

1. 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编核心精神源于《民法典》,此精神为民事主体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去进行权利义务的约定。文章依据这个情况指出,要是第三方审核约定表明是发承包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并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该被尊重,而这是该约定拥有法律效力的基础。

2. 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民法典》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并且恪守承诺。该文章借由这个来进行说明,倘若发包人单方面否定已经确认的审核结果,或者承包人拒绝配合审核的话,可能会由于违反诚信原则而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与此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出,双方于审核流程期间的义务边界。

谢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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