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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事故该谁赔?乘客受伤、开门杀责任划分一文看懂

时间:2025-12-09 15: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谁来承担网约车乘客受伤后的索赔责任呢?致使他人损害的乘客“开门杀”行为,赔偿责任由谁担当呢?好意搭载他人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发布了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针对公众出行里高频关注的这些问题给出了司法指引,以此规范交通行为、保障受害人权益。案例具备以下这些特点:

近年,我国非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多,电动自行车凭借其轻便、快捷以及自由度颇高的优势,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之际,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经常出现,其中有些还致使受害人人身遭受损害,而这就要求注重保障受害人得到迅速充沛的救济。案例3里面,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方面存在过错,进而致使机动车驾驶人人身遭受损害,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全面考量行为人过错的程度如何,损害所造成的后果怎样,与此同时,还兼顾双方交通工具各自的危险程度,以及双方的避险能力等诸多因素,以此来确定电动自行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样做,一方面能够保障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人获得及时且充分的救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就是以下所说的路救基金,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特定的情形之下能够为受害人给予及时的救助。在案例5里边,人民法院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之际,针对垫付抢救 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所提出来的追偿请求,依照法律一并予以处理,这对保障路救基金充足以及正常运行而言是有好处的,能够充分发挥其救济功能,而且也对一次性解决纠纷有益,可减少当事人诉累 。

第二点是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去认定各方所具有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涉及的范围可不单单只是局限于车辆驾驶人以及受害人,它还极有可能涉及到乘车人、保险公司、像网约车平台公司诸多这样的多方主体等等情况,这种情况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在甄别清楚各民事主体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精准地划分责任方面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在案例2当中,人民法院全面地考量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的原因等一系列因素条件中,运用民法典里所规定的好意同乘相关规定来减轻驾驶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此这般做是有利于鼓励营造出友好互助的社会风气氛围的,同时它也能够对驾驶人起到警示的作用,助力增强其责任意识。案子4里面,人民法院判定旅客跟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依照法律判决网约车平台公司针对乘客遭受的损害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予以赔偿,既合理地认定了事故责任,把受害人救济的权利给保障好了,同时也对网约车平台规范管理起到了督促作用,协同守护安全底线 。

三是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交通规则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提升通行效率、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交通参与人均应遵守交通规则,有序出行,实践中,“开门杀”时有发生,开车门行为看似简单,有时甚至造成很惨烈的后果。案例 1 里边,人民法院判定驾驶人与乘车人同属机动车那一方,乘客开车门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赔付的部分由侵权人来承担,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保障救济的功能,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增强安全意识,在停车以及开车门的时候谨慎留意,共同筑牢安全防线。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没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与行人应当依照机动车信号灯通行。案例6里,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于公安交管部门针对违反上述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行为,此情形对强化非机动车驾驶人规则意识有着帮助作用。

案例1

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

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应依法赔付

周某某起诉陈某,还有辛某某,以及某保险公司等,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

辛某某驾驶着机动车去载客,没有紧靠道路右侧来停车,乘客陈某开门的时候也没有充分去注意,就此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了碰撞,致使周某某受伤,车辆也受到了损害。公安交管部门做出认定,辛某某要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要负事故次要责任,而周某某没有责任。辛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之内。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叫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来赔偿损失。

在审理此案件的法院看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时,要是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形,首先会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的范围之内给予赔偿;要是存在不足的部分,那么就会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来进行赔偿;倘若还是存在不足的情况,那就由侵权人来予以赔偿。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辛某某并没有紧靠道路右侧进行停车,而陈某在开车门的时候没有确保安全,最终造成了周某某受到损害,这二人的行为共同致使了损害后果的产生。首先,对于受害人来讲,机动车一方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其次,陈某与辛某某同属于机动车一方范畴;再者,陈某的责任也归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范围之内;然后,某保险公司所提出的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接着,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范围之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随后,针对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那部分内容;最后,由驾驶人辛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作出的最终判决是,某保险公司要对周某某进行各项损失的赔偿,赔偿金额总计是24万余元,辛某某需给周某某赔偿4200元,陈某也要给周某某赔偿1800元。

在平常的生活当中,车内的人员没有用心去观察,不加思索地就把车门打开,从而与其他人发生了碰撞,进而造成了交通事故,这就是人们俗称的“开门杀”。这类交通事故一般是因为疏忽才导致发生的,然而却常常会给他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带来损害,其中有些情况甚至还会引发像人身伤亡这样的严重后果。在这个案件的判决当中明确指出,在“开门杀”这种事故里面,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规定的范围之内,针对驾驶人员以及乘客需要承担的责任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剩下的部分则要由驾驶人员、乘车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去承担。此次案件的判决,一方面充分地发挥了保险所具备的保障作用,能够及时地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另一方面强化了驾驶人以及乘车人的安全责任意识,警示着驾驶人还有乘车人都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事,谨慎地加以注意,防止因为小的疏忽从而引发大的事故。

案例2

“好意同乘”情形下

应综合事故发生原因等判断驾驶人

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钱某驾驶着机动车,搭载着赵某往村里返回,途中车辆不慎刮碰到路当中的障碍物,车辆失去控制,朝着路边灯柱撞过去,从而引发了交通事故,致使赵某身体受到伤害。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责任全在于钱某。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请求,要求判令钱某对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等一系列损失进行赔偿谢岗镇律师,总计的赔偿额度为十四万多元。 (你提供的原句总计损失是19万余元,我按你写的“十四万多元”进行改写了,若不是这个意思可告知我。)。

对于审理法院而言,其认为,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明列于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所处规定,当非营运这类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发生之际,致使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所应得承担既定责任的情形时,应当对其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只可惜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那种情况便不在此列。在当前这个案件之中,很明显赵某是在无偿搭乘钱某所驾驶的车辆。尽管公安交管部门已经认定钱某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然而要去判断钱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得综合事故发生原因、损害后果等诸多因素来加以确定。在本案当中,钱某具备驾驶涉案车辆所需的对应驾驶资格,并且不存在诸如酒后驾驶等被法律所禁止的驾驶行为。此案件的事故发生于凌晨时分,那时公路之上存在障碍物,灯光对于驾驶员判断路面障碍物进而及时进行避让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赵某在车辆后排乘坐然而却未系安全带,这对于损失的扩大也是存在过错的。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属于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其过失行为不应该进行过分的苛责。综合上述种种状况,钱某的行为并不涵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机动车使用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范畴之内,如此一来便能够减轻钱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所做出的判决为:钱某针对赵某的损失需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讲的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中规定的那种“好意同乘”状态之下应该减轻机动车一方所负的赔偿责任,来阐述说明,这对于推动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有着积极意义,这样的规定同时也契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倡导体现。在实际操作过程里,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全责、主责、次责等方面的认定举措,一般情况下是结合对于事故各方的过错比较之后才做出的。处于“好意同乘”这种情形之下,驾驶人是不是构成重大过失,进而能不能够减轻责任,仍然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来进行评判。在这件案子的判决情况里,全面地考量着事故责任认定书因素,涵盖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以及损害所造成的后果等诸多方面要素,依据法律减轻了驾驶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这对于维护友善且相互帮助的传统美好品德是有益处的,同时也对驾驶人和乘车的人发出警示,双方都应当共同去信守交通规则,其中驾驶的人要做到谨慎地驾驶,乘车的人也要遵守相关规定,做好诸如系安全带这类具有风险防范作用的措施 。

案例3

电动自行车因过错

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

应予赔偿

——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贺某受伤了,是因为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逆向行驶时,和贺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此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发生了碰撞,公安交管部门经过认定,判定李某某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在此事故中无需担责,司法鉴定意见给出结论,贺某有着100日的误工期、45日的营养期以及30日的护理期,之后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某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

原审法院判定得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来看,要是行为人因为自身过错致使别人民事权益遭受到了损害,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当前这个案件里,李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对于此情况,公安交管部门经过认定得出,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存在逆向行驶行为,就此判定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而贺某则属于没有责任一方。也就是说,李某某由于自身存在过错从而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方面的权益,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贺某的过错程度,加以考量,同时把损害后果予以考虑,并且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还有避险能力等诸多因素,一并综合起来衡量,最终做出判决,判定李某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总计为1.9万余元。

近些年头,我国电动自行车拥有量急剧提高,电动自行车凭着轻便快捷、自由度高此类优点,变成好多人的出行挑选,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跟机动车之间产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有所增多,虽说机动车具备高速、高危险性特质,其驾驶人需负更高留意义务,然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关键的交通参与者,也应该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一同维护道路交通顺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需就机动车驾驶人人身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旨在依法充分保护受到人身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有利于促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增强安全行驶规则意识以及对潜在风险的认知意识。此判决结果,对于打造权责界定清晰合理、交通安全且风气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整体格局,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

案例4

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

——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有一家科技公司,它是某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对吧。唐某某呢,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咯。乘客陈某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唐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啦。在驾驶过程当中呢,因为唐某某操作不当呀,车辆撞向了路边护栏,结果造成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呢。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哦,唐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要负事故全部责任哒。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哟。

那家负责审理的法院觉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着这样的规定,也就是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承担承运人责任,要保证运营安全,还要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在这个案子当中,陈某某借着某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了出行方面的信息,那个平台借助短信提示乘坐车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来接受要约,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某科技公司身为承运人,对运输当中旅客伤亡要担赔偿之责,从第八百一十九条看,在无证据表明陈某某受伤是自身健康因素所致时,再依据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若不是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陈某某损失应由该科技公司承担,结合误工费等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总计23万余元。

近一些年来,伴随网约车行业迅速兴起,网约车身为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出行的一项重要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这一角色,理应保障好乘客的乘车安全得以万全。在本案判决当中,认定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法律判令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车辆运营所经历过程当中出现的乘客损害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做法一方面很合理地认定了事故责任在何处,妥善把事故纠纷处理得当,另一方面还推进网约车平台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从而给乘客供给更便捷、更可靠的出行体验,守护住网约车安全运营的底线。

案例5

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

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王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刘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两者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且王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作出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之时,正处于保险期间之内。事故发生以后,依据抢救中心的申请,路救基金垫付了王某的医疗费,金额为 19 万余元。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路救基金管理机构请求法院,对其垫付的医疗费一并进行处理。

对本案当中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之后的追偿问题进行一并处理,是依据相关规定有着法律依据的,这些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指出我国设立路救基金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里受害人的医疗抢救费用,以此可以让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治,还表明路救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力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审理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给出的最终判决结果是:某一家保险公司要给王某赔偿一百六十万多一些的金额;刘某需要赔偿给王某四十五万多一些的金额;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先前垫付了医疗费,这笔费用要由刘某投保的那家保险公司向路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支付。

道路救助基金,是那依照法律规定而筹集起来的,专门用来垫付在道路交通事故里,受害人因人身伤亡所产生的丧葬费用,以及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它存在的目的呢,在于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拥有合法权益,就好像在肇事机动车情况不明,或者没有参加强制保险,又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而此时需要支付受害人抢救以及丧葬等费用的特定情形之下,还会为受害人给予及时救助,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凭借其垫付这笔费用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是享有追偿权的。路救基金替受害者垫付了抢救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里,对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诉请,会依法一并进行处理,如此行事,不但有利于保障路救基金能正常运转,而且有利于一次性地解决纠纷,还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进而实现交通事故被快速、妥善地处理。

案例6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应依法支持行政处罚

——袁某诉某交警支队、某区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袁某驾驶着电动自行车,于未设有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处,未依照机动车信号灯来通行,因呈现闯红灯行为而被交警给查获。某交警支队针对袁某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袁某对此不服东莞谢岗律师,遂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复议以后维持了该处罚决定。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审理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表述,于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与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处;非机动车以及行人理应依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来通行。袁某驾驶非机动车处于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时,未按机动车信号灯要求通行,此行为违背了上述规定;违法事实清晰可见,证据确凿无疑。某交警支队所作出之处罚决定以及某区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符合适用法律正确无误,程序合法合规的情形。最终结果判决为:驳回袁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各类交通参与人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一起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在没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要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去通行,本案判决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背上述规定应受处罚,这有利于督促各类交通参与人学习并遵守交通规则,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较好风尚,还有利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形成合力,共同促使构建良好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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