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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事故后怎么办?这8种情形谁该赔?权利责任一文说清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于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第1556次会议,此次会议通过了相关内容 。
鉴于要正确地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再结合审判实践方面的情况,从而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点,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致使产生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下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而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晰或者理应晓得机动车辆存有欠缺,并且此欠缺乃是交通事故发生缘由当中的一个的;。
其二,清楚知晓,或者应该明白,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曾获取相应的驾驶资格的 。
(三)清楚知晓,或者应该清楚知晓,驾驶人因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又或者服用麻醉药品,再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照法律规定是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句号。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去驾驶他人机动车,进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 ,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让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应该予以支持的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是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机动车被多次进行转让,然而却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此时若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了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且实施交付行为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使出现损害,若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诉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担赔偿责任人,人民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要是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那就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这类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且呢发生了交通事故,进而造成了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其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这种情况之下呢,人民法院是应该予以支持的。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于培训活动当中驾驶机动车,进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此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所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机动车试乘期间,出现了交通事故,进而致使试乘人遭受损害,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让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要是试乘人自身存在过错,那么就应当减轻能够为其提供试乘服务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責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存在缺陷,致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进而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当事人若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时,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相关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不过呢,如果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自己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类型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方面应尽的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前文所述的除外情形了。
其乃依法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却进入了高速公路,进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身遭受损害谢岗镇律师,当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之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有堆放物品、倾倒物品、遗撒物品之类妨碍通行的行为,进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当事人要是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道路管理者要是没办法证明自己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强制性规定来设计、施工,从而导致道路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这类情况,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害,当事人诉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来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区分不同情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侵权人均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里边所说的“人身伤亡”,指的是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对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这些人身权益造成侵害而导致的损害,这其中涵盖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损害。
“财产损失”,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里所规定的,乃是由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进而侵害了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最终造成的那种损失 。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出现一系列财产损失情形,之后当事人遂向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在此种状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
维修那遭受损坏的车辆所需要支出的费用,车辆上面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进行施救的费用 。
因车辆灭失了,或者无法修复了,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依靠依法规定从事货物装载着输送、旅运载送一类经营性质活动的车辆,由于没有办法去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乎道理的停止运营所造成的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由于没办法再继续使用了,进而产生的关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机动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以下简称为的“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这里简称为“商业三者险”,当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了损害,并且当事人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进行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如下规则来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不足的那一部分,会由承担商业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来给予赔偿 。
还存在不足的情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具体设定办法,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
有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那个人或单位,优先赔精神损害,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全力且确定无疑的支持。
第十七条,若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进而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不过,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存在这样一些情形,会致使第三人人身遭受损害,在此之下,当事人要是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给予赔偿的话,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或者服用了受到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又或者使用了麻醉药品之后,驾驶机动车从而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那么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而那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系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规定表明,当未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进而造成了损害后果时,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那么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
投保义务人跟侵权人并非同一个人,只要当事人向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提出请求,要求他们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给予支持。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存在违法拒绝承保的情况,存在拖延承保的情况,或存在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投保义务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请求该保险公司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当损失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总和时,各保险公司会在各自责任限额的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当损失并未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总和,在当事人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涉及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以及挂车连接使用期间情况,当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当事人提出请求,要求由各处保险公司,在其各自所规定的责任限额范围以内,进行平均赔偿,对此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有若干辆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当中有一部分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当事人提出请求,要求先让已经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以内给予赔偿,对此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保险公司针对超出其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向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该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存在同一交通过程之中多起被侵权行为引发的事故遭同时起诉这一情况时,人民法院会依照各个被侵权人所遭受损失在总体损失所占的比例,来明确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数量。
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呀,在交强险合同的有效期之内出现了变动情况呢。然后呢,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呀,以该机动车未能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作为理由哒,主张免除赔偿责任。呐,对于这种情况呀,人民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机动车于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当中,出现了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致使危险程度增加的状况,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赔偿,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前款所描述的那种情形之下东莞谢岗律师,要是保险公司另外发起诉讼,去请求投保义务人依照重新核定过后的保险费标准,把当期的保险费补充足额,那么人民法院是应当给予支持的。
当事人宣称,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对此主张,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之人民法院,于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列出,不过,若该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内进行赔偿,并且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的情况算是例外。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这一情况,当当事人提出请求,要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人民法院对此应予以准许。
假如遇到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况,若不存在近亲属抑或近亲属的状况不明,并且未有经过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死亡赔偿金的,那么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句号。
侵害人将已向未获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相关组织支给死亡赔偿金当作理由,进而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内给予赔偿,对此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在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况下,于此情形下,被侵权人若是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存在支付了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处于合理范畴之中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当此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予以赔偿时,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由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而成,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并且按照相应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同时还要确认其具备的,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关的相应的证明力,不过存在有相反证据能够将其推翻的情况则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于道路以外之地通行之际而引发损害赔偿之案件,得以参照适用此解释之规定。
关于第二十九条,存在这样的规定,在本解释施行之后,那些还没有进行终审的案件,是要适用本解释的;而在本解释施行之前,就已经完成终审的案件,要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这类案件,是不适用本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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