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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如下: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


  内进行答辩


  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


  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


  改判


  发回重审


  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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