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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也应为其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对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于婚前所购房屋产生的,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当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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