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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对空白劳动合同职工有权说“不”

时间:2017-03-30  【转载】

崔某去年5月应聘至某物流公司工作,该公司多次通知崔某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崔某拿到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后,看见合同在工作内容、报酬、时间等内容处均为空白,遂拒绝签订。6月,该公司以崔某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雷某不服,立刻予以反击,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最终,崔某的主张获得了法律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确实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这里提及的“书面劳动合同”,并非物流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7条有明确说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物流公司虽多次通知崔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关键内容均为空白,根本不是合规的书面劳动合同。崔某为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后可能受到侵害而拒签,合情合理合法。物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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