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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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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车钻杆切莫为发生意外要担责
时间:2017-04-12 【转载】
70岁的林老太在出自家小区大门的时候,没有从行人通道走,而是跟在一辆轿车后面,车从门口出去后,她脸前突然落下拦车的车杆,当即吓得林老太坐在了地上,她顿时觉得髋骨一阵疼痛,无法动弹。后经司法鉴定确定,林老太构成八级伤残。恢复得差不多后,林老太一纸诉状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在林老太通过车杆时,管理人员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而林老太非要从机动车道走,且车杆并没有直接接触林老太,所以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林老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林老太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解释称,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所负责的大门口车辆及行人的通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制止林老太与林老太摔倒几乎在同一时间,说明林老太在紧跟机动车闯杆通行过程中物业方并未及时制止,对于林老太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行人走行人通道,车辆走机动车道,是社会大众所应知道的普遍的行为准则,林老太在未能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不走行人通道,选择危险的通行方式,导致其本人受伤,其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应付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