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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他人签字,称为其打胎两次索赔26万被驳回

时间:2017-05-30  【转载】

刘某称其为柯某打胎两次,对其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刘某将柯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在恋爱过程中于2012年7月和2013年4月为被告分别打胎两次,对原告的身体和精神以及今后的再生育能力都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和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打胎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6万元。

    被告柯某辩称:被告已经结婚,和原告之间不存在恋爱关系,双方之间是朋友关系。原告一直逼迫被告与其结婚,被告不知道原因。原告曾对被告进行敲诈甚至到被告单位举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孩子是被告的,手术单上的“柯某”不是被告所签。被告之前已经给过原告好多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药物流产知情同意书》与《借条》、《欠条》中被告的签名笔迹存在明显差异,且该差异足以产生对《药物流产知情同意书》中被告签名真实性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补充举证的责任在于原告。因原告坚持不对该签名申请鉴定,故法院对《药物流产知情同意书》中被告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定。结合双方陈述及举证、质证,法院无法认定原告打胎流产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性。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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