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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对方辩称车辆被交警查扣无法返还

时间:2017-05-30  【转载】

 杨某称其从小陈处借款3万元,后以车辆作价加现金的方式将3万元还给了小陈的父亲老陈。后小陈却因没有收到还款将杨某诉至法院,杨某败诉。杨某认为老陈收欠款属不当得利,故将其诉至顺义法院。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从小陈处借款3万元,后将3万元以一辆作价2.5万元奔驰车附带现金5000元的形式,偿还给小陈父亲老陈,老陈出具了收条。可小陈却称没有收到这些钱,并将杨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杨某返还所借原告小陈款3万元。原告认为老陈所收钱款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陈立即返还原告3万元。

    被告老陈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收条中的3万元是被告收的,但这3万元是用车辆作价3万元给的,被告没有收现金。原告以车抵债时承诺该车手续齐全真实,可十几天后,该车就因为手续问题被交通队扣留,至今未解决该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杨某给付被告老陈的奔驰车和现金5000元的目的是用于偿还原告欠小陈的借款3万元,老陈在收到车辆和现金后并未转交于小陈,且小陈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欠款3万元的行为表明其对杨某将欠款偿还给其父亲老陈的行为并不认可。因此,被告老陈无合法根据收取原告杨某的奔驰车和现金,导致原告杨某受到损害,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虽然收条中记载“今由杨某付老陈现金叁万元整”,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现金中有部分是由一辆奔驰车作价组成,但双方对奔驰车的作价金额存在异议。原告认为收条中的“现金叁万元”是由奔驰车作价2.5万元和5000元现金组成,被告认为收条现金的3万元全部为奔驰车作价金额,应当对其答辩意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老陈在认可收条真实性的基础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合议确定奔驰车作价3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故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经法院审查确定,收条中的现金3万元是由一辆奔驰车作价2.5万元和5000元现金组成,属于被告老陈的不当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就老陈是否有义务返还被扣涉诉车辆一节,本案中,奔驰车的所有权在原、被告双方交付车辆时即由原告杨某转移给被告老陈。但是根据法院调查,该车辆现已因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扣留,且双方认可车辆被扣留时所照的照片与双方交付车辆时的车辆外表和牌照一致。法院认为,虽然奔驰车的所有权已移转至被告老陈且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范围,但是车辆现已被公安机关合法扣留,老陈已经失去了对奔驰车的占有,且被扣留的原因是车辆与机动车号牌不一致,而该原因是在原告杨某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老陈时已经存在。原告杨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无法提供涉诉车的合法牌照和手续,故导致涉诉车被扣留无法返还的原因是原告杨某造成的,原告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法院对原告杨某要求被告返还奔驰车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最终判决:被告老陈返还原告杨某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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